遊毓蘭》警消不是洪水猛獸 更不應該被視爲血汗勞工

遊毓蘭》警消不是洪水猛獸,更不應該被視爲血汗勞工

警大校長梅可望曾以「期之如聖賢、趨之如牛馬、防之如盜賊、棄之如敝屣」形容臺灣的警察。大法官釋字785號解釋,以3年爲限,要求政府應針對輪班制公務人員在服公職與健康權的保障制定明確規範。在該解釋中亦載明加班不能妨礙健康,且要有合理補償,警消人員雖然與國家間是公法上職務關係,但作爲基本權主體的身分與一般人民相同。如今期限將至,這些規範究竟在哪裡?高喊着「要做警察後盾」的政府,又做了些甚麼?

因爲是輪班制,所以警消擁有最充實的輪值班表;因爲僱主是國家,所以警消加班無法補休,不是沒有加班費,就是比最低時薪還少,而青春和時間只換來一次次的嘉獎;因爲是公法上的職務關係,所以只好用權益和健康來體諒政府;更遑論是以生命來維護社會治安的犧牲,疫情時站在第一線協助防疫工作等。

在政府長期刻意漠視輪班公務人員的情況下,基層警消等團體屢次倡議將工時數字明確限制,加班費比照勞動基準法,但最終仍未獲入法。即便3年前大法官解釋以文字要求政府作爲,至今依舊付之闕如,現有制度及各種行政機關措施已無法真正改善警消等人員的權益。

反觀歐美國家的警察勞動權益,美國在1974年修正《公平勞動標準法》就針對警察工時、薪資、加班費、組工會就已清楚規範;德國的《工作時間法》及《警察勤務工時命令》亦明確規範每週最高工時、輪班間隔、待命服勤次數上限等。在保障行動已落後50年的我們呢?

警消不是洪水猛獸,更不應該被視爲血汗勞工。政府應開放警察人員(包括警察、消防、海巡)組織工會,一起保障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人員勞動權益。

作者爲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來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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