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園區禁任意停車、丟廚餘 違者最高罰3000元

玉山塔加地區民衆停車場亂丟果皮垃圾,引來臺灣噪眉,此舉已影響動物生態。(玉管處提供/黃立傑南投傳真)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近日新修訂禁止事項,而內政部公告最新的玉山園區內裁罰表,包括公告新增的「佔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或未依指示方式停車」總計18項,罰款最高達3000元,提醒民衆務必注意。

山林開放趨勢下,玉管處提醒民衆,勿觸犯第7和第8項,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和未經覈准,於停車場或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野炊、搭設棚帳及舉行營火活動,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第9項規定,禁止亂丟人爲的垃圾、物品廚餘等民衆容易忽略,玉管處指出,爲了減少野生動物翻找垃圾的機會,園區登山路線及遊憩點無法平地可以廣設垃圾桶,因此請遊客儘量將垃圾帶下山違者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而第18項爲本次公告新增,違規停車或佔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第1次罰款1500元,第2次以上罰款3000元。

玉管處表示,玉山景色怡人,年均遊客人數達150萬人,但並非全都是登山客,有的是到塔塔加、水裡、梅山南安等4處遊客中心踏青的民衆,18項裁罰適用於全園區,主要在於提醒、約束遊客,能遵守園區各項規定,共爲維護玉山珍貴的自然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