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議員蕭慧敏買票涉賄 法院宣判出爐

雲林縣議員蕭慧敏涉賄選,法院宣判當選無效。(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現任縣議員蕭慧敏,因去年選舉時涉嫌賄選,經雲林地檢署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20日雲林地方法院宣判蕭當選無效,認爲相關證據都足以認定蕭交付賄賂爲真,雖蕭辯稱,給錢是作爲幫她拉票及催票動員者的補助費用,並非賄選,但法院並不認同,全案可上訴。

雲林地檢署於去年九合一選舉查察賄選,發現縣議員候選人蕭慧敏爲求當選,拿500元給蔡姓選民尋求支持,蔡回絕但還來不及退回賄款,蕭便逕自離去。另外,蕭交給王姓樁腳10萬元,囑咐以每票1000元進行買票,王拿2000元賄款給黃姓選民,拿6萬1000元向其他姓名不詳選民買票。

法院認爲,蕭慧敏因犯交付賄賂罪,上個月經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物均沒收,未扣案賄款6萬1000元也沒收。

法院指出,由地檢署提出的當選無效之訴,其蔡姓、王姓、黃姓證人的證述及其他書證,都足以認定地檢署主張蕭慧敏交付賄賂爲真,因此宣判蕭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