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豬肉未標示產地 最高罰300萬
雲林縣議會2日三讀通過自治條例修正案,在雲林縣販售的豬肉、內臟、加工品必須揭露原產地,縣長張麗善(右六)與縣議員宣示維護民衆食用豬肉安全的決心。(周麗蘭攝)
在雲林縣販售的豬肉、內臟、加工品必須揭露原產地!雲林縣議會2日三讀通過《雲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產地未標示、或標示不實都開罰,藉以讓民衆確認買的是正港臺灣豬肉。
雲林縣長張麗善表示,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在臺灣是禁藥,畜產品不得檢出,較容易控管;雲林縣府籌組的「0瘦肉精聯盟」,已有356家畜牧場與店家加入,會員持續增加中,藉此做出市場區隔。
張麗善表示,「進口豬肉」可能含有萊克多巴胺,縣府爲做到務實控管,自治條例修正案規範明確標示原料產地,未標示者就依《食安法》開罰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者罰4萬元至400萬元。
她說,因應明年1月1日萊豬進口,縣府會積極輔導肉品進口商揭露原產地,若心存僥倖規避,就以自治條例開罰。
民衆擔心加工品會有國產肉與萊豬混充之事,張麗善說,無論臺灣豬肉、外國豬肉都必須標示產地,若標榜是臺灣豬肉食材,卻驗出瘦肉精,除了重罰還會公告禁止在雲林縣販售;外國豬肉製品必須標示原產地,衛生局會輔導零售業者成立專區販售,達到資訊透明。
雲林縣衛生局最初提的自治條例修正案版本是禁止外國豬肉驗出萊克多巴胺,罰則訂爲5萬元到10萬元;但隨此類自治條例可能被宣告無效機率大增,衛生局從管制「產地標示」下手,2日獲縣議會支持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