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友宜超前防堵 新北進口豬肉須標示「不含萊劑」違者最高罰400萬

記者楊芸臺北報導

新北市繼聯手18家肉品輸入業者宣示「不進萊豬」後,市議會8日三讀通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爲落實瘦肉精零檢出,將要求使用進口豬肉餐飲店家必須透過檢驗確認,並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若標示或登錄不實者,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新北市長侯友宜指出,新北市秉持以市民食品安全爲首要,落實預防爲先的目標,制定比中央還要嚴格的條例,堅持零檢出,另外還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經公告業別之業者如使用進口豬肉原料,須進行萊克多巴胺檢驗,並將檢驗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資訊供消費者參考,如使用國產豬者,則須提供產地證明

根據「應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臺營業處所揭露豬肉及其原料是否含萊克多巴胺之業別」,11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象包括西式連鎖速食業(至少5處以上)、20桌以上筵席餐廳、現場調製飲品或供應熱藏熟食之大賣場及連鎖超市(至少2處以上)、連鎖食品烘焙業(至少5處以上),以及上市、上櫃連鎖餐廳業者。

侯友宜表示,除了新北市食安自治條例公告的業別,也鼓勵新北市餐飲業者一同響應,將使用進口豬肉的產品自行主動送驗並標示,一起打造讓新北市民安心的用餐環境。

侯友宜說,新北市明年將由衛生局農業局經發局教育局社會局法制局警察局及新北市調查處成立食安聯合稽查小組加強肉品來源稽查及抽驗,各項專案主責機關,向上追溯原料來源,向下追蹤產品流向,倘查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

衛生局長陳潤秋進一步說明,「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瘦肉精零檢出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下一步將函送行政院覈定公告,如有檢出瘦肉精將予以重罰。倘未依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若檢出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本自治條例第17條之1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陳潤秋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經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及13條另行公告之業別,須於新北市食材登錄平臺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事項,並於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未依規定進行登錄及標示者,經命限期未改正者,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最重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倘標示或平臺登錄不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檢驗需求增加,新北市政府也表示,衛生局特別媒合SGS、全國公證歐陸檢驗、振泰檢驗科技、暐凱國際檢驗、臺美檢驗等6家檢驗公司,凡食品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地、營業處所、戶籍地或居住所設籍本市之業者或民衆,皆可用優惠價格送驗,攜手業者及民衆,公私協力共同建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業者揭露「不含萊克多巴胺」之資訊,可採此貼紙或菜單備註等方式呈現。(圖/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侯友宜出席「豬肉防堵三計阻絕萊襲」記者會。(圖/記者呂佳賢攝,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