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國中女上學偷摸胸部後丟500元 色阿伯下場慘了

一名中年大叔載國中女上學時,連續兩次偷摸胸部後丟500元給她,遭到法院判1年2月。(中時資料庫0

一名50餘歲葉姓男子,多次騎機車在同一條路遇見一名國中少女走路上學,於是企圖搭訕,宣稱要騎機車載她上學,未料連續兩天在途中連續伸狼爪猥褻少女胸部及下體,然後丟500元給少女,少女嚇得向老師報告,接着與母親前往警局報案,但葉男還辯稱是不小心碰觸,並有給500元補償,高雄高分院判葉男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葉姓男子自民國108 年2 月至6 月間起,騎乘機車前往高雄市茄萣區茄萣運動公園途中,偶遇就讀國中的少女A女徒步上學,而多次藉故曾搭載甲女上學。

在109 年5 月13日,葉男騎車時,在高雄市茄萣區公園路某處遇見A女,經她同意後,就載她上學,但是到了茄萣運動公園附近,葉男突然將機車停下,轉身將手伸進A女制服內,隔着內衣撫摸甲女胸部約10秒鐘,接着又載少女到學校附近後,拿了一張500 元紙鈔給A女後騎機車離開。

隔天清晨6 時20分許,葉男又載少女習慣走的上學路途中,遇到少女後載他上學,到了茄萣運動公園廁所旁廣場,轉身將手伸進甲女內衣撫摸少女胸部及下體約10秒鐘,復將手伸進少女內褲猥褻約10秒鐘,又拿現金500 元紙鈔給予少女後離開。

少女因連續兩天受到猥褻,於是向學校導師反映,老雌立刻告訴少女母親,並帶着她去警局報案。但是葉男辯稱,「我是轉身問A女是否吃早餐時,不小心碰到她的胸部,因爲覺得不好意思,纔會每次各給甲女500 元,不是故意要猥褻」。

法官審理後,審酌葉男爲50多歲之成年人,利用少女年少無知,竟以順路接送上學爲藉口,圖一己性慾之滿足,對少女強制猥褻,妨害甲女之性自主決定權,影響甲女人格身心之健全發展,造成甲女心理上難以磨滅之陰影,且葉男未悔悟警惕,犯後否認犯行,至今尚未與少女和解、賠償之精神損失,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