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廳用傳真機簽賭婦遭起訴 法官認「視同公共場所 」罰1萬

婦人客廳傳真機簽賭。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翻攝自pixabay)

社會中心臺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72歲的羅姓婦人,2016年間女兒送她一臺傳真機擺在客廳,她用來簽賭六合彩,一次賭金200至300元,不過警方在破獲一個六合彩組頭時,發現有她的簽賭單因此被移送,臺中高分院二審時認爲她在住處用傳真機簽賭,客廳視同公共場所,因此判罰金1萬元。

判決指出,羅姓老婦人的女兒怕媽媽有失智,讓她研究六合彩小賭一下,並送她一臺傳真機,老婦人每次簽賭金額200至300元,不過警方2016年間查獲一個六合彩組頭案件,從雲端發現老婦人和鄰居的簽賭單,時間從當年6月至10月,移送之後,臺中地檢署認爲婦人有賭客和組頭身分,因此起訴。

老婦人嚇得不敢告訴家人鬱鬱寡歡,家人一度以爲她生病,一問之下才知道發生此事。臺中地院一審認爲,她只是和鄰居合資,並沒有營利行爲,因此依照賭博罪判罰1萬元,不過上訴後,臺中高分院二審認定,他雖然不是組頭,但在客廳用傳真簽賭,和親自到簽賭處並沒有差異,視同在公共場所簽賭,因此判罰1萬元,並沒收傳真機,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