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女兒國中學妹到「土地公前」車內硬上 惡男積極籌款和解獲輕判
載女兒國中學妹到「土地公前」車內硬上 ,惡男積極籌款和解獲輕判。( 圖:Shutterstock/達志)
桃園一名郭姓男子看上女兒仍在就讀國中的學妹,去年2月底開車將僅14歲少女花花(化名)載到某土地公廟前,在車上對花花強制性侵得逞,事後花花崩潰告知家長並報警提告。郭男一審判有期徒刑3年6月。上訴後,郭男與少女與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和解金,高院法官認定期積極籌款「情堪憫恕」減爲1年10月徒刑。
據判決書指出,郭男明知花花(化名)就讀國中時僅14歲,且是其女的學妹,去年2月24日晚上10時30分許,郭男竟在某土地公廟前,於其停放在該處之自用小客車內,違反花花意願,強行褪去她的褲子,對其強制性交得逞1次。案經花花事後回家告知家長,連同花爸報警提告。
郭男到案後對於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佐以花花證稱、郭男自小客車行車紀錄器、刑事局DNA鑑定書,足認本案事證明確,郭男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法官審酌郭男明知花花僅14歲,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斷性自主能力,竟未能剋制己身慾望,違反花花意願強制性交得逞,對於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考量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與花花及花爸達成和解,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但郭男認爲她已積極和解並賠償,判決刑度太高因此提出上訴。高院法官認定,郭努力籌措和解金且賠償完畢,可再酌減其刑,改判他1年10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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