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會計私吞公款846萬 賠450萬和解輕判

許姓女會計5年侵吞公款846萬元,因自首、和解,臺北地院予以減刑輕判。(黃捷攝)

許姓女子新北市電子公司任會計,並受託擔任登記負責人,卻利用職務之便,5年侵吞公司846餘萬元。臺北地院認爲許女符合自首要件,且民事部分與公司以分期支付450萬元和解,依業務侵佔罪輕判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女2006年10月起,受公司實際負責人委託擔任登記負責人,並職掌會計、採購、收付款項工作,她卻利用掌管資金之便,自2009年1月起陸續把公司資金搬進自己帳戶,用來支負保費及債務,至2014年1月止共計侵吞846萬2812萬餘元。

許女後來自知紙包不住火,在臺北地檢署掌握確切證據前,就委請律師具狀向北檢自首,主動配合調查,臺北地院認爲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判決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另外,許女與公司的民事損害賠償官司法院雖判決許女應賠償800萬元,但審理中公司同意以「分期給付450萬元」條件,拋棄其餘請求,與許女達成和解,北院認爲公司求償權已因調解成立而有質、量上改變,沒有必要沒收全部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