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檢舉魔人盯上! 臺中騎士8天34件違規「驚人罰金出爐」

臺中市吳姓男騎士,接連收到34張罰單,挨罰3萬2500元,吳男主張全部罰單爲同一人惡意跟蹤舉發,不符「比例原則」,法官審理後予以駁回。(王煌忠攝)

臺中市吳姓男騎士,在8天期間出現34次違規行爲,遭人錄影檢舉,警方依據影片內容,開出34張罰單、合計3萬2500元罰鍰,吳男主張全部罰單均爲同一民衆短時間惡意跟蹤連續舉發,不符「比例原則」,法官認爲,原處分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均符合比例原則,駁回吳男之訴。

裁決書指出,吳男在2023年1月1日、8日、9日、13日、14日、16日、17日、18日,因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行駛道路手持使用行動電話、紅燈右轉、闖紅燈、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等違規行爲,遭民衆檢舉,警方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34張罰單,總計開罰3萬2500元。

吳男不服裁罰提行政訴訟,主張全部罰單爲同一民衆短時間惡意跟蹤連續舉發,考量「相距6公里以上、相隔6分鐘以上」之比例原則,舉發間隔過於密集,雖可達到管制交通目的,但可能發生處罰過當的情形,反而不符必要性之檢驗,違反比例原則,請求撤銷超出7日檢舉期間罰單。

法官審理,原處分得連續舉發及裁罰,無論由目的之正當性、手段之必要性及限制之妥當性三方面而言,均符合比例原則,吳男主張不符合比例原則,顯系誤解法律規定,並不足採。

另外法官經查,民衆檢舉日期都在吳男違規行爲終了日起未逾7日,本件既爲民衆得檢舉之違規行爲,且檢舉人亦於違規行爲終了日起7日內具名檢舉,並敘明違規事實及檢具違規影像資料,復經舉發機關查證後認違規事實明確,舉發程序自屬合法。判吳男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