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獲支持

本報訊 新婚燕爾男子發現妻子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該怎麼辦?近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未履行“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而撤銷婚姻案件

王某李某於2021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兩人準備結婚時,李某母親隱晦地告知王某,李某曾在上學期間“受過刺激”。2月,王某與李某登記結婚。3月某日,李某在家突發疾病,李某母親讓王某將其送往江津區某精神病醫院。經醫院診斷,李某患有“雙相情感障礙”。

據該院醫務科相關負責人介紹,該病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表現爲抑鬱,一種表現爲躁狂,臨牀表現爲躁狂發作或抑鬱發作和躁狂發作交替發生,爲國家重點管理的六種嚴重精神障礙之一。王某這才得知李某早在2012年起就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2021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與李某的婚姻關係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患“雙相情感障礙”,足以影響原告王某決定結婚的自由以及雙方婚後的正常生活,可以認定爲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的範疇。雖然被告李某在與原告王某登記結婚前告知過其曾“受過刺激”,但並不代表被告已經將其患重大疾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原告,致原告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被告辦理結婚登記。現原告王某請求撤銷婚姻關係,被告無異議,應予支持。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王某與李某的婚姻關係。案件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判決已於近日生效。(閆洋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民法典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已不再是婚姻無效的事由,而改爲夫妻一方負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未如實告知的,婚姻也不必然無效,而是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以此事由請求撤銷婚姻。這一規定,既尊重了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又保障了另一方當事人的知情權,亦可抑制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一般而言,重大疾病是指醫治花費巨大且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嚴重影響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慮到重大疾病的範圍可能隨着醫療技術的進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現而發生變化,對於重大疾病的具體範圍,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但根據母嬰保健法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包括下列疾病: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暫緩結婚;患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因此,上述疾病應屬於重大疾病的範疇。

至於其他重大疾病的認定,人民法院應按照該“重大疾病”是否能夠足以影響另一方當事人決定結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對雙方婚後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標準嚴格把握。

一方當事人患重大疾病,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來講,可能會影響到其作出結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完整,因此,“告知”應當全面。如果患病一方已經在結婚登記前將自己患病的事實如實告知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仍自願與其結婚的,則另一方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再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婚前未告知爲由行使撤銷權。但若患病一方雖告知患病事實,但隱瞞或未如實告知所患疾病發展程度的,則仍應視爲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