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二廠除役卡關 臺電告新北市環保局勝訴

核二廠除役工程,因新北市環保局否準工地廢水削減計劃」而卡關,臺電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圖)判臺電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電力公司第二核能發電廠機組除役計劃進行中,卻因新北市環保局否準營建工地廢水削減計劃,導致工程卡關。臺電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原處分,環保局應作成核準行政處分,可上訴。

臺電實施「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中期貯存設施興建計劃」,其中的「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劃」,環保局通知要求補正水土保持計劃有效證明文件,但臺電逾補正期限仍未檢附,2019年10月15日遭到否準,導致工程無法進行。

臺電提告主張,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廢水削減計劃不必檢附水保計劃有效文件,環保局是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而就水保許可展延的申請案,新北市府多次違法否準,環保局再以水保證明文件爲前提否準廢水削減計劃,讓2個不同計劃案永遠無法被通過,有濫用裁量情事

環保局抗辯,營建工地應設置砂池,收集處理降雨洗車平臺產生的廢水,而沉砂規格是廢水削減計劃必填項目,與水保技術規範中的沉砂設施、滯洪設施相關,要求檢附水保證明文件,是爲審查計劃完整性,並無違法。

北高行指出,臺電申請文件中,同時檢附經濟部同意開發的函文原能會同意的安全分析報告與建照、環保署同意備查的函文及農委會核發的水保許可資料,環保局並未說明這些資料爲何無效,難認臺電欠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北高行並指,有效行政處分在未經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前,包括法院在內,所有國家機關都應尊重,因此,原則上要尊重經濟部、原能會核給的開發許可;況且,申報管理辦法確實未要求檢附水保許可文件,水保計劃覈准與否,不能做作爲廢水削減計劃準駁的判定條件

北高行認爲,廢水削減計劃與水保許可應屬平行管制許可程序,沒必要等待另一管制程序許可,以免造成延宕而妨害行政程序利益;新北市政府要求廢水削減計劃先覈准,水保許可才能展延,環保局卻要求水保許可有效文件,才覈准廢水削減計劃,讓2項許可陷入循環否準、永遠無法准許的不合理狀態,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環保局應作成核準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