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納骨塔弊案1400萬賄款沒收 廠商再吐1400萬不當得利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2016年爆發第1公墓第3納骨塔櫃工程弊案。(資料照片/孫英哲彰化傳真)

彰化縣伸港鄉公所2016年爆發納骨塔工程弊案,鬧得滿城風雲,前鄉長曾煥彰及代表會前主席林其瑞涉嫌向承攬廠商收受1400萬元回扣,兩人都遭判處重刑,1400萬元賄款也遭沒收,且近日彰化地院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判處承攬廠商還須再返還1400萬元不當得利給伸港鄉公所。

2016年間,伸港鄉公所2016年辦理第1公墓第3納骨塔櫃工程招標案時,時任鄉長曾煥彰、代表會主席林其瑞涉嫌向廠商索取30%回扣後,由邱姓業者以4733萬元得標該工程,曾煥彰分得828多萬元回扣,林其瑞則拿到570萬元。

2016年3月19日,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兵分多路追查,並陸續羈押曾煥彰、林其瑞等涉案人,該案於同年5月17日偵結。全案被告中,曾煥彰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犯罪所得828萬8千元被沒收,林其瑞被判刑5年定讞,犯罪所得570萬元也沒收。

伸港鄉公所事後向涉案廠商邱姓業者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並指出,當初工程是以廠商交付1400萬元賄款爲條件以促成簽訂該契約,所以1400萬元的不正利益應自契約價款扣除。

邱姓業者庭訊表示,該標案的毛利不到工程款30%,但在前鄉長的強烈要求下,他不得不配合勉強給付工程款30%回扣,實際上已無利潤,且該案的賄款1400萬元也已被沒收,公所可向法院聲請發還。他強調此案是被迫給回扣,是前鄉長不法行爲所致,前鄉長的過失比例是80%,而他也已繳回236萬元的押標金。

然法官審理指出,依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規定,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爲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如有此情事,機關得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此溢價或不正利益,以回覆公平交易秩序下應有狀態,因此將該不正利益1400萬元自契約價款扣除,應屬有據,判處業者應返還伸港鄉公所1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