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通榮關說酒駕縱放案 更一審判1年8個月、可緩刑5年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曾在2012年市長任內,因爲關說縱放酒駕婦人,引發社會討論,一審被判1年8月有期徒刑,如果有繳交200萬元、並服200小時勞務,纔可緩刑5年,但他不服再上訴,今天(13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1年8個月、緩刑5年,緩刑條件是要繳交國庫150萬元,並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動服務。」
張通榮在2012年9月得知賴姓婦人酒駕拒絕攔檢後,到安樂派出所質疑員警,還當場發飆,過程中甚至嗆女警,「我市長就針對妳,妳很了不起!」並且關說縱放,當時其他警員便解開廖婦手銬放人。2013年基隆地院一審依照教唆公務員縱放罪判刑1年8個月,緩刑5年,他仍繼續上訴,遭高等法院撤銷緩刑,法官更在判決書寫道,「未見悔意!」
今天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改判張通榮1年8個月,可以緩刑5年,不過條件是要付給國庫150萬元,以及80小時的勞動服務,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全案還可以再上訴。而廖婦則是在一審時,因爲對公務員施暴,被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15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