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前總統全斗煥損害名譽案被判8個月緩刑2年

南韓總統全斗煥(右)在2019年3月出庭。(圖取自互聯網

韓聯社報導指出, 南韓光州地方法院刑事8庭30日對前總統全斗煥涉嫌損害“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犧牲者遺屬名譽案作出一審宣判,判處全斗煥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高齡89歲的全斗煥今日步出家門時還和抗議人士互罵,對高聲責備他的示威人士表示,“你這個傢伙小心一點”。

法庭表示,綜合考慮被害人、已故神父皮烏斯及其餘8名證人證詞、五一八民運爆發當時被告人地位和所做的行爲等因素,認定軍方於1980年5月21日和5月27日分別動用500MD和UH-1H軍用直升機民衆開槍。

法庭還表示,雖然被告人方面主張目擊者人數不多,且500MD直升機不能進行掃射,但該直升機可以通過間斷性發射調整發射量,而且該事件發生已經40多年,目擊者人數必然有限。

法庭對於當時出動到光州市軍人所做的證詞指出,部分軍人在接受檢方調查供述,當時接到進行警告射擊命令,再重新向上級請示後,則聯絡不上。另還有供述稱上級暗示軍方動用直升機對民衆進行射擊。

法庭表示,被告人在受審過程中從未反省或向相關受害者真心謝罪,有損對其加以特別赦免的宗旨,被告人很可能爲確保自己行爲的合法性而寫回憶錄批評相關受害者。

全斗煥在2017年4月出版發行的回憶錄中主張,已故神父曹皮烏斯曾親眼目睹軍機對民衆開槍的證言純屬子虛烏有,並批評曹皮烏斯是“褻瀆神職的無恥騙子”。2018年5月3日,全斗煥因涉嫌損害“五一八民主化運動”犧牲者及遺屬的名譽被檢方不捕直訴,並被檢方求處一年半的有期徒刑。韓國法律規定,損害死者名譽者被處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500萬韓元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