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補助款門檻 3.5%降至3%
立法院會10日三讀《政黨法》,由院長蘇嘉全(左,張鎧乙攝)敲槌通過。另外,爲保障小黨,政黨補助款門檻也由現行的不分區立委得票率3.5%降爲3%(上,本報資料照片)。
今年是解嚴並開放黨禁滿30年,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政黨法》立法,規定過去依《人民團體法》立案的政治團體,應在新法施行後2年內依法修正規章轉換爲政黨;而爲保障小黨,政黨補助款門檻也由現行的不分區立委得票率3.5%降爲3%,只要超過比例,每票每年就可補貼50元。
對此,新黨發言人王炳忠直言,調降門檻是治標不治本,擔心大黨恐利用此制度,培養小黨成爲其附庸;他認爲應立即修正立委選制,並建立公費選舉制度,小黨纔有機會進入國會。
新黨在2016年立委選舉得票率達4.18%,雖在立院未有席次,但規定每年約可領2550萬的政黨補助款。王炳忠表示,各黨應着手進行改革,將現行「並立制」立委選制改爲「聯立制」,以解決政黨票4%、但1席立委都沒有,拿5%卻能擁有2席的票票不等值現象。
親民黨團幹事長陳怡潔則說,政黨補助門檻調降後,小黨能擁有更多生存空間;但更重要的目標是,未來如何真正落實,讓政黨得票數能更貼近政黨席次,這將是重要的憲改議題。
此外,《政黨法》三讀條文明定,政黨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黨員;政黨負責人需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但若是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機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法院、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但各級民意機關除外。
《政黨法》同時明確定義政黨財產,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爲黨費、依法收受的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政黨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權利授與、讓與所得收入、其他依政黨法規定的收入,及前幾項經費及收入孳息。
政黨應在每年5月底前,向內政部提出上一年度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也不得購置不動產。
針對政黨解散,《政黨法》明定,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蔘加公職人員選舉;備案後1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得廢止政黨備案。此外,政黨名稱或簡稱、標章「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