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於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規則實施相關過渡期安排

爲穩妥有序做好新《公司法》《實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現就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以下統稱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的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過渡期安排公告如下: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仍設有監事會或監事的,應當制定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計劃,確保於上市前根據《公司法》《實施規定》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