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最新發布!事關“關鍵少數”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任職新要求出爐。

證監會12月20日發佈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下稱《指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下稱“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的資質要求和備案程序。

《指引》要求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需具備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1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同時,要求經營機構對擬聘任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進行審慎考察,對存疑事項應當與監管部門溝通;此外,主要股東應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監高”人員。

爲進一步壓實經營機構聘任管理“關鍵少數”的主體責任。對未作審慎考察、與監管部門溝通,且擬聘任人員不符合條件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對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罰。

細化董事長、總經理專業勝任要求

建設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隊伍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資本市場新"國九條"明確提出要完善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

而經營機構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在公司治理、經營決策以及合規風控中起到核心作用,聘任人員是否具備專業勝任能力是其任職條件中受到重點關注的一項。

在現行《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中,對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員,要求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

據瞭解,《指引》在《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進一步完善了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條件,堅持專業門檻,細化對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要求,確保其專業能力與擬任職務相適應。

具體來看,要求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1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同時做出“新老劃斷”安排,明確要求適用於《指引》發佈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規則發佈前已任職的證券基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無需適用。

《指引》旨在通過強化對董事長、總經理的資質要求,督促經營機構擇優審慎確定人選,有利於提升其履職盡責能力,推動經營機構提高治理水平,促進合規穩健運營。

審慎考察、加強溝通、從嚴監管

自2022年《管理辦法》實施後,經營機構的擬聘董監高人員從行政審批調整爲備案管理,並由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備案覈查,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經營機構應當進行更換。

此次《指引》進一步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序安排,並壓實經營機構聘任管理這些關鍵崗位人員的主體責任。

《指引》要求,經營機構在聘任董監高人員前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信息,審慎考察擬聘任人員是否符合任職條件。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序前,與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避免聘任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進行任職備案時被監管要求更換,影響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

《指引》明確適用於《高管辦法》第56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指引》起草說明指出,監管將堅決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新“國九條”要求,督促經營機構加強人員聘任管理,切實把好“關鍵少數”任職備案關口,並加大對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從嚴處理違法違規行爲。同時,《指引》強調,對未作審慎考察、與監管部門溝通,且擬聘任人員不符合條件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對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理,有力傳導嚴的監管導向。

此外,爲推動經營機構主要股東與監管部門加強在董監高提名方面的溝通,促進合力發揮,切實有效避免因主要股東不瞭解監管要求導致提名不符合條件人選,《指引》還在起草說明中明確,經營機構應當及時將《指引》相關規定告知公司主要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監高人員。

值班編輯: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