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優化重整計劃草案規範要求 對重整轉增股份數量進行規制

證監會就《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優化重整計劃草案規範要求,引導市場各方充分博弈,構建長效發展機制。一是對重整轉增股份數量進行規制。要求公司根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票的用途、目的、必要性等審慎、合理地確定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數量,明確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滿足公司償還債務及引入重整投資人需求,同時避免股本過度擴張稀釋中小股東權益。

二是對重整投資人獲得股份價格進行規制。強調重整計劃草案應當明確重整投資人相關信息。重整投資人獲得股份的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50%,引導重整投資人通過改善公司經營情況實現協同發展。明確重整投資人等相關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權益變動的,應當依規履行相關義務。要求重整投資人披露是否存在代持情形。強調重整投資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需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及行業准入等規定。明確契約型基金、信託計劃或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成爲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

三是明確重整投資人股份鎖定期限。爲確保重整後公司股權、經營相對穩定,要求獲得公司控制權的重整投資人持股期限不得少於36個月,其他重整投資人持股期限不得少於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