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今擬拍板…電影比賽等娛樂稅 地方可停徵

行政院今擬拍板「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需求,自行決定是否停徵電影等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娛樂稅,但要訂期限,並報財政部備查;其次是調降多數項目的法定稅率。

娛樂稅爲地方稅,是地方自治重要財源之一,去年全年稅收十八點九億元,今年有望再創新高,近來雖有廢止娛樂稅的聲浪,但財政部與地方政府開會後,認爲不該廢止,但可調整稅率。

由於實務上地方徵收率都在各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以下,因此修法後沒有稅損問題。比如,現行國片電影法定稅率上限爲百分之卅,實務上目前最高僅課徵百分之一,外國片法定稅率上限百分之六十,但目前最高僅百分之二點五。

根據財政部預告內容,未來國片、外國片的電影上限稅率將一律調降爲百分之十五;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等表演,從現行百分之卅降至百分之十五。

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由最高百分之五降至百分之二;各種競技比賽從現行百分之十降至百分之五;舞廳、舞場從百分之百降爲百分之五十。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五,譬如娃娃機等,高爾夫球場法定稅率則維持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廿。

修正草案並明定縣市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或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且要定明實施期限,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