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竊盜、侵佔、詐欺、贓物累犯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
配合去年大法官釋第775號解釋,認定累犯一律加重其刑違憲。行政院會上午通過修法,未來立法院通過後,累犯原則加重其刑、例外得不加重其刑,包括竊盜、侵佔、詐欺、贓物未來得視情節不加重其刑1/2。
法務部表示,修法後「累犯」部分原則要加重法定刑至1/2,但例外2種情形得不加重,第1種情形是,因再犯而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過苛的情形。 例如拿剪刀偷取紙盒糖果,所犯的是刑法加重竊盜罪,加重最低本刑可判到7個月,加重後會變成不得易科罰金,這種情況如果犯罪情節過苛,視個案可例外不加重刑度。
第2種情形則是再犯刑法第61條之罪,如竊盜、侵佔、詐欺、贓物情節若過苛,例如收受友人偷來一輛使用好幾年的腳踏車,此收受贓物情節若有過苛,也可例外不加重刑度。至於酒駕累犯是否符合不加重其刑要件,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說,要看是否符合刑61條規定相關要件而定。
此外,配合大法官5月底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行政院會今天也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第245條修正草案,及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刪除通姦罪相關條文,完備法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