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會員進貨逾7.7萬元 財政部:課6%所得稅

▲直銷示意圖。(圖/東森新聞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直銷會員小心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15日表示,民衆參加直銷,每年進貨逾新臺幣7.7萬元者,除非能舉證純屬自用,否則超過部分將被當作營利所得、課徵6%所得稅。換句話說,民衆若以直銷會員身分替親朋好友購買產品,進貨金額只要超過最低門檻,就必須自行舉證「未因此獲利」,否則多出金額將被課徵所得稅。

據悉,財政部自1994年起即發函規定,直銷會員出售商品必須視爲營利所得課稅,但實務上,不少會員也會選擇自用產品,若要求所有進貨商品都必須舉證自用,實務上恐不易執行,爲簡化稽徵作業節省徵納雙方成本,財政部在1998年增訂全年進貨金額在5萬元以下者免稅,超過部分則課徵6%所得稅;該門檻繼2006年調高至7萬元後,財政部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決定自明(2016)年起再上調至7.7萬元。

蔡碧珍指出,直銷會員銷售商品所賺取利潤,除非可依憑證覈實認定,否則稽徵機關將根據進貨資料,以建議價格(參考售價)計算銷售額,超過7.7萬元部分將被課徵6%所得稅。舉例來說,若有直銷會員一年購買商品達12萬元,高於7.7萬元的部分有4.3萬元,就必須繳納所得稅2580元(4.3萬元乘以6%)。

須注意的是,直銷會員若能舉證確實爲自用,仍可免徵所得稅。不過,蔡碧珍坦言,舉證方式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會考量民衆所購買的商品數量單價,進一步判斷說法是否合理,必要時也會向案件其他相關人查證。

「我們不會太嚴苛,只要夠合理就可能放行。」她強調,約有86%的直銷會員每年進貨不到7萬元,因此多數民衆都可以接受此作法,過去也只出現過一次爭議,當時有直銷會員因爲購買商品金額超過門檻就被視爲營利行爲,後來發現該商品爲價值數萬元的牀鋪,因此直接認定合乎自用可能、免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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