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下禁令 領導幹部不得投資私募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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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組織編寫的《紀檢監察紀法適用研究》(第2輯)出版後,該書在「答疑解惑」章節中,對黨員領導幹部是否可以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給出明確觀點:「對已經查實黨員領導幹部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按違規經商辦企業認定處理。」

另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能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理由如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組成設立方式主要有合夥制、公司制等,募集的資金主要投資購買非上市公司(企業)股權等非公開交易的資產。投資者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僅成爲該基金的合夥人或者股東,同時也往往間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質上是一種經商辦企業的行爲。

該辦法稱,實踐中也發現,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知悉本地區、本系統非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上市前景等重要消息後,通過參與投資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並在投資協議中特別選定該公司爲目標公司,從而間接擁有該公司股份,在該公司上市股權增值後獲得鉅額利益;還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爲個人間接持股公司的經營活動甚至上市融資提供幫助;甚至有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直接成爲不法分子向黨員領導幹部隱蔽輸送利益的管道。

該辦法稱,「綜上,我們認爲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屬於經商辦企業的性質,且相關的投資活動具有隱蔽性,黨員領導幹部投資購買該類基金會損害職務行爲的廉潔性,且易產生以權謀私、損公肥私等腐敗問題,應嚴格把握,嚴肅處理。對已經查實黨員領導幹部投資購買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可按違規經商辦企業認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