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及員工被罰款165萬元及警告,貸款“三查”不審慎,信貸資金被挪用

2024年8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浙金罰決字〔2024〕21號),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及員工李鋒(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公司客戶四處副處長〔主持工作〕)、王錦華(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客戶服務一處處長)、朱永兵(時任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公司客戶三處處長)(簡稱: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是貸款“三查”不審慎,信貸資金被挪用於股權投資;貸款“三查”不審慎,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項目建設;貸款資金用途管控不嚴,部分信貸資金被挪用於購買理財、結構性存款;銀團貸款業務不審慎,權責利不匹配,貸款資金流向監控不到位,部分信貸資金被挪用於支付土地出讓保證金;對貼現資金追蹤檢查不到位,導致貼現資金直接回流出票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對中國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及相關員工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一、對進出口銀行浙江省分行罰款165萬元;二、對李鋒、朱永兵、王錦華分別給予警告。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8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