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職合理嗎】陳昱廷/司法官淘汰機制如何修正
▲日前立委尤美女、周春米與性別司改聯盟共同召開「『性騷法官不免職』、『性侵移工不起訴』、『強制猥褻無罪』,要求立即搶救性別盲的司法!」記者會。(圖/民間司改會提供)
●陳昱廷/司改會專職律師。喜歡音樂、電影、攝影及閱讀,因學生時期接觸冤案議題進而投入NGO工作,希望法律能夠幫助更多需要的人。
去年三月八日婦女節當天,職務法庭將涉及強吻、性騷擾法官助理而遭懲戒的陳鴻斌法官由免職改判爲罰薪,引發輿論抨擊,但在監察院提起再審後,職務法庭日前(2/14)廢棄原再審判決,駁回陳鴻斌法官提出的再審。
在去年的風波之後,官方及民間紛紛出現修改《法官法》、強化監督機制的聲音,但在接近一年後的今天,官方版本的《法官法》修正草案仍然遲遲未送進立法院,且有許多進步的空間,提出建議如下。一、評鑑委員會與職務法庭引進外部委員
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各由十一名委員組成,其中「法律人」,即法官、檢察官、律師即佔了七人,而職務法庭更是全由法官組成,然而,臺灣法律人才的養成過程中,往往同質性奇高,在評議過程中難免有討論觀點過於偏狹的問題。
以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檢評會)106年檢評字第3號決議爲例,該案被評鑑檢察官認爲,被害人在被迫口交時沒有咬傷加害人的陰莖,可見是合意口交,檢察官辦案出現「理想被害人迷思」,嚴重欠缺性別意識。沒想到提起評鑑後,檢評會卻爲該檢察官護航,自行推論加害人與被害人有信任關係,否則加害人「何以放心將其生殖器放入A女口中,而不怕被利齒所傷」,檢察官無須被懲戒。
從前述案例,再到職務法庭將陳鴻斌法官免職改判爲罰薪的判決,可發現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的把關者,也存在欠缺性別意識的問題,凸顯了法律專業並不代表萬事皆通,唯有提升評鑑委員會與職務法庭組成成員的多元性,廣納不同領域的專業人才,並讓非法律人能夠佔過半席次,所做出的決定才能避免產生偏頗。
日前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版本,雖然將評委會外部委員由四人增加至六人,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人」組成的委員仍佔七人,在法律專業委員過半數的情況下,評議結果恐怕仍由法律人主導,難以期待此版本通過後的評鑑委員會將與現況有所不同;而職務法庭同樣也應該加入外部委員,改變目前全數由職業法官審判的情形,才能迴應外界對於官官相護的質疑。
《法官法》中除了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外,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每三年舉辦「全面評覈」,全面性地檢視法官、檢察官的表現。但自2011年以來,共辦理兩次全面評覈,卻從沒有任何法官、檢察官被移送個案評鑑,對比近日多起司法風紀案件及人民對司法人員的不信任度,司法人員的表現似乎並不像「全面評覈」結果所顯示的無懈可擊。
再者,全面評覈的主責機關是司法院及法務部,可說是自己人評自己人,再加上結果不對外公佈,外界其實難以檢視評覈的指標與實際評覈的情形。因此,全面評覈應交由較客觀的評鑑委員會進行,且若評鑑委員會在檢視的過程中發現應移送個案評鑑的法官、檢察官,也可以立即提出評鑑,而全面評覈的結果也應該有一定程度的揭露,以供全民檢視,除了可發現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外,相對地也可以鼓勵認真的法官、檢察官。但是,在司法院日前提出的版本中,卻沒有見到任何對於「全面評覈」制度的改革方案,對於法官、檢察官的監督,外人仍然只能霧裡看花!
司法院提出的《法官法》修正草案,希望將職務法庭改爲二級二審,以保障受審者,但現行的法官、檢察官淘汰機制已十分冗長,要先向評鑑委員會提出評鑑請求,成立後更要移送監察院審查提出彈劾,此後才由職務法庭進行審理,過程曠日費時。
如果要將職務法庭改爲二級二審制,則應該配套修正評鑑委員會決議應移送監察院審查的規定,讓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可以直接進入職務法庭審理,但同時保留監察院提出彈劾的權力,成爲評鑑委員會與監察院皆可提出案件進入職務法庭的「雙軌制」,兼顧程序的效率與當事人程序保障。平心而論,臺灣的法官、檢察官大多兢兢業業爲人民的權益把關,如果因爲少數法官、檢察官的違法辦案或不當言行而讓民衆對司法產生不信任,並非我們所樂見,也正是因爲這樣,法官與檢察官的監督、淘汰機制纔會如此重要。當我們能夠有效率地汰除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時,人民便會發現司法體系中仍有許多認真辦案的優秀法官檢察官,如此必定能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也才能達到全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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