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王隆昌案】污點證人本身充滿污點

臺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前排右)因前後矛盾的污點證人證詞,以受賄罪遭判7年多,日前透過民間司改會聲請再審與非常上訴。(圖/記者吳銘峰攝)

因擔任南港展覽館招標案的評審委員,被以職務行爲受賄罪起訴、判刑,並已假釋出獄的臺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日前提出再審與非常上訴,以圖洗刷自己的清白。

此案之所以被判有罪,並非有收賄的具體事證,僅是依據所謂行賄者,前後不一、矛盾百出的證詞,自屬疑點重重。此案所顯露者,恐只是冰山一角,因於貪瀆案件被視爲最有利證據的所謂「污點證人」,事實上,卻充滿着污點。

於貪瀆犯罪隱密性,對於此類犯罪的偵查,就得依賴特殊的手段,如監聽臥底等。只是此類手段,侵害的人權極深,自屬於最後手段,甚且當使用此類手段,也未必能找出證據,最終所依賴者,就只能是行賄者的指證。

因貪瀆犯罪訴追的重點乃是公務員,故爲鼓勵行賄者勇於出面現行法制,就規定有諸多刑罰的優待。如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項,行賄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甚至根據《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2項,只要能供出整個犯罪網路檢方除可聲請法院減或免刑外,亦可直接爲不起訴處分

只是這個出於犯罪控制所爲的刑罰優待或免訴之手段,卻已形成冤罪的根源。因行賄者爲了儘速脫離訴訟,再加以檢察官必會以起訴爲要脅,就可能配合其要求,而爲不實之陳述。故此類案件,對於行賄者指證歷歷的所謂行賄過程,就可能從調查局廉政署、至檢察官,然後到法院,無論在時間地點,甚至行賄金額,都有不同的說詞

面對如此前後不一、錯誤百出的證詞,如當證人遭被告方質疑證詞前後不一,或者記憶不清時,檢方卻往往提示偵訊時的筆錄,或者有意選擇的監聽譯文,以「曉喻」其迴歸有罪的陳述。只是這些舉措,不僅是誘導,更屬於傳聞證據,司法本應加以嚴格審視與排除,卻常順着起訴者所建構的不完整藍圖,自行拼湊出有罪圖像。如於監聽譯文只要出現,「巧克力很貴,要自己吃」,就認定其中必有賄款。甚至還有,陳述的送錢金額,每次講的都不一樣,法官平均數爲最終收賄數額,卻從頭到尾,沒有金錢或其他證據的詭異判決出現。

也因此,於王隆昌案裡,既無任何受賄的證據,且關於被告與所謂行賄者,也毫無任何相識,甚至相遇的證據,最終竟被法院照單全收,且判決有罪,就一般人而言,確實難以想像,也嚴重違背刑事司法最基本的無罪推定、證據裁判原則。只是過往貪瀆案件類此情況而被判有罪者,卻也不少見,王隆昌案已非僅是個案,而是暴露出刑事司法的審判結構,真的出現了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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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及超徵還財於民公投提案領銜人。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