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警察濫權民主退步 反抗是義務

社論

政府節制權力足跡印證民主進步的歷史,然而臺灣在民主進步黨執政後,警察卻淪爲當權者的工具,濫權違法入民於罪。人民應作反抗者後盾,否則明天被政府羞辱的,可能是我們每一個人。

民進黨上臺後濫權成常態

1998年是臺灣民主化黃金時代,當時一位精障患者遭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證件,男子拒絕並與警方發生衝突,被判決有罪後,其弟遍訪法律諮詢服務,一路上訴,乃至釋憲,終於催生畫時代釋字535號,規定警方臨檢盤查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看一下身分證會怎麼樣?這就好像「打開一下後車廂會怎麼樣?」,「搜索一下你家會怎麼樣?」,都是對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隱私權的侵犯。民主化後的臺灣,是否應該收回威權時代警察肆無忌憚盤查民衆的權力?大法官會議給出明確的答案

警方是公權力的象徵,公權力是法律的賦予,兩者環環相扣。警察自己不知法、依法,有什麼資格要求民衆遵法、守法?再者,一旦警方可以肆意盤查,社會上的弱勢將因刻板印象而經常遭到警察刁難騷擾,形成對族羣的歧視。

在釋字535號要求下,立法院制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到5項規定,警察必須對犯罪嫌疑有「合理懷疑」,方能查證民衆身分;但留了一項例外條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方有權盤查。

日前中壢分局員警臨檢詹姓女老師,事後中壢分局就是以此例外條款主張「警察機關指定了這個路段,就有權盤查民衆」,卻忽略了法律也同時要求,「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爲限。」詹姓女子是「陌生臉孔」,這跟「防止犯罪」有什麼連結?何況員警告知詹姓女老師「這是公共場所,我本來就可以盤查」,這個事由明顯錯誤,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詹姓女老師自有拒絕的權力。

法界早有共識,類似情節明確違法,更糟糕的事,詹姓女老師的遭遇不是個案。民進黨上臺後,警方濫權違法已成爲「現象」。彰化員警爲了避免陳抗人喇叭故作「摔倒」誣衊陳抗人妨礙公務,入民於罪。警方不斷在上級要求下,動輒以《社維法》干涉言論自由,但移送後法院裁定不罰的比例超過8成。更可議的是,蘇貞昌院長跟前紅人丁怡銘,散播牛肉麪冠軍店使用萊克多巴胺美牛假新聞,警方卻採兩套標準。

鼓勵受害者捍衛自身權利

「濫權」背後是「不中立」,就像彰化對陳抗人假摔的員警,難道不知道這樣做是錯的嗎?但員警的長官局長,局長的長官是警政署長,警政署長的長官是內政部長,最終就是蔡英文總統,壓力一層轉嫁一層。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警察濫權、政府縱容,代表的是臺灣的民主倒退、法治沉淪。如何制衡政府濫權,答案永遠是「反抗」!

部分員警還有一個不肖的心態:亂槍打鳥,打中了就有績效,運氣不好打到一個比較有權利意識的,就讓當事人去申訴、提告,就算最後法院認定警方違法,那也是民衆浪費自己的時間,違法的警察還是不痛不癢。要制衡這個現象,需要當事人出面,反覆證明臨檢是違法的,立法者應讓違法的員警擔負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中壢員警搶奪詹姓女老師的手機,把她摔倒在地、限制人身自由,很可能觸犯強制、傷害罪嫌。我們支持當事人提告,只有每一個權力受到侵犯的人都積極捍衛自己的權益,才能讓政府有所忌憚。中壢分局說,「民衆只要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言下之意,好像侵犯一下人民的權益,沒什麼大不了的。當事人不願配合,結果不但遭上銬留置9個小時,事後提告的時間、金錢成本也是難以估計,彷彿錯在當事人。中壢分局眼中無民主,應受社會譴責。

援引德國法學名家耶林以《法律的鬥爭》一文鼓勵詹姓女老師:「少數人若有勇氣督促法律的實行,藉以保護自己的權利,雖然受到迫害,也無異於信徒爲宗教而殉難。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乃任由加害人橫行,不敢起來反抗,則法律將爲之毀滅。」一人反抗,衆人得益,不只是對基層的員警,對掌權的高層,更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