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換照引發討論反媒體壟斷 莊伯仲:不宜濫用「壟斷」

伯仲。(摘自莊伯仲臉書

「中天新聞臺換案臺」被引伸討論「反媒體壟斷運動」,文化大學新媒體與傳播研究中心主任莊伯仲在卓越雜誌撰文,提醒「『壟斷』有其嚴謹定義,不宜濫用」,無論當年的旺中併購中嘉案、臺灣傳媒賣盤案,都是爲了讓抗爭更聳動而以壟斷名之。至於一個財團是否可擁有二個電視頻道,得視其屬性而定;若一個集團擁有二家新聞臺,新聞內容雷同度高達八成以上,不如釋出一個頻道給有志進軍電視新聞的新業者

莊伯仲說,近期因「中天換照案」,國內的新聞傳播產業很不平靜,紛擾仍未止息。不論同意或反對,衆聲喧譁本屬常態,自當尊重,但一開口就搞錯的,就不必理會了。例如行政院發言人指新聞頻譜全民公共財,故換照無關新聞自由;自稱旅美教授者也說廣播頻道是公共財,其分配與使用必須符合公共利益,所以中天撤照是國安問題,無關言論自由,均屬謬誤

他說,事實上,現在的衛星電視和有線電視頻道,其「上天下地」(即節目訊號發送與同軸纜線鋪設)的相關成本均由業者負擔,並未使用無線電波頻譜,而收視戶亦須每月付費訂閱,怎會是公共財(public goods)?依照經濟學教科書的分類,這屬於集團財貨(club goods ,或譯爲俱樂部財),頂多具有公共性質而已。至於頻道位置則是人爲的劃分,例如國人常說的某新聞臺在52頻道或55頻道,繫有線電視相關業者針對頻道上架的商業談判結果,亦與公共財無涉。

莊伯仲說,回到跟中天新聞臺也有關的反媒體壟斷運動,不論2011年旺旺中時併購中嘉案或2012年臺灣壹傳媒賣盤案,他了解反對人士的理念,也認同其部分訴求,但也須指明「壟斷有其嚴謹定義,不宜濫用。」簡言之,經濟學上的「壟斷」是指是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尤其是具有控制產品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以及能夠阻礙、影響其他同業進入相關市場的能力,而達到「獨佔」地位。

以中嘉、壹傳媒併購案爲例,即便能完成交易,旺中集團的媒體版圖雖隨之擴大,但離所謂「壟斷」仍有一大距離。當時也有人以「反媒體巨獸運動」名之,併購完成後的旺中集團的確會變大隻,但也稱不上是巨獸。所以當時如稱之爲「反媒體併購運動」,或更直接的「反旺中運動」,就切題多了。主其事者或許也清楚這回事,但爲了讓抗爭活動更聳動、吸引更多民衆關注,因此仍以壟斷名之。

莊伯仲指出,多併購一個頻道就有主宰市場的可能性嗎?依據尼爾森公司的調查數據,同屬年代集團的壹電視新聞和年代新聞,將這兩臺收視率加總也不是新聞臺第一名。反而值得大家思考是,若單獨一臺的收視率遠勝其他臺總合而能夠宰制觀衆,算不算另一種形式的壟斷?這不是沒發生過,1970年的布袋戲雲州大儒俠」收視率高達97%,1982年的港劇楚留香」也超過70%,恐怕纔有資格叫「媒體巨獸吧」!

他說,當年反對者的另一個論點,擔心旺中集團一旦買下中嘉有線電視系統,可能會對非自家集團的其他頻道的上下架造成不良影響。不過這叫不公平競爭,屬於「公平交易法」的規管範疇,並不是壟斷,也有正名必要。

莊伯仲也指出,至於一個財團是否可以擁有二個電視頻道,這還得視其屬性而定。無線電視因須使用頻譜,這屬於最稀缺的公共財,所以要受最嚴格規管,自不容許。但若是有線電視,除了法無不可外,目前透過壓縮的數位訊號傳輸,一條纜線即能承載數百個頻道,並非稀有財,而且各擁收視族羣。因此各臺營運上能扮演好同溫層角色,滿足主要收視對象,讓他們相聚取暖,就算符合公共利益了。

更重要的是,在這個匯流時代,什麼纔是媒體?YouTube、Line TV、愛奇藝、Netflix算不算?可不要小看這些網路平臺,以華人第一網李子柒爲例,她光是在YouTube就有1320萬位訂戶,而這個數字可又超過世界排名第一的有線電視新聞網CNN整整二百萬人次。因此年輕人不捧場訂閱,年長者退場剪線,有線電視已面臨前無退路,後有追兵的窘境,要怎麼活下去,纔是更值得關切的議題

莊伯仲表示,當然,也有人從分散股權的投資角度來看待,認爲「不要把所有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一集團多頻道纔是經營之道,如此主張也是各取所需。但他必須指出,這樣的營運模式如果是不同屬性的頻道,例如新聞臺搭配體育臺,尚無不妥。但如果同爲新聞臺,就會面臨新聞資訊重複的問題。以國內目前一集團擁有二家新聞臺的經營狀況來看,新聞內容的雷同度高達八成以上,不僅無法達成新聞媒體的「守望」功能,也有損閱聽人「知的權利」,倒不如釋出一個頻道給有志進軍電視新聞的新業者,這點反而較值得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