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稱受刑人在監投票不符「公開」原則 藍委:理由蠻爛的

立委吳怡玎今赴立院司法委員會質詢,質疑在監投票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迴應,監內投票不符兩選罷法規定的公開方式,引來吳怡玎批評「理由蠻爛的」。(翻攝自國會頻道)

臺北監獄林姓受刑人想要參與明年1月13日的正副總統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月裁定準許,成爲臺灣司法首例。立委吳怡玎今赴立院司法委員會質詢,質疑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迴應,監內投票不符兩選罷法規定的公開方式,引來吳怡玎批評「理由蠻爛的」。

吳怡玎指出,放眼世界先進國家,針對監獄受刑人,不論在籍或不在籍,多采在監獄設置投票所或通訊投票,我國有各國相關經驗可參考,不難以執行,法務部和中選會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中選會政策上若決定要設,提供場地、動線等行政配合會盡力配合達成,主要是政策決定是否在監所設投開票所,不可能把人帶出去,監獄實在太多人。

陳朝建說,我國兩選罷法規定,所有選舉須依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且要以公開方式,要以共見共聞的方式下,讓不特定人蔘與投票過程,尤其是開票要公衆監督,矯正機關內設置投開票所,是不是符合憲法、法律規定的投票要公開舉行,開票也應公開舉行,這個公開舉行需不特定人自由進出該場所參觀開票。

對此,吳怡玎表示,「老實說這都可以克服的,可以現場直播、攝影」,這都不是理由其他國家不是公開?至少遠距觀看,這理由蠻爛的,中選會又掰出奇怪理由。

立委江永昌質疑,中選會若抗告失敗,該案是否僅及於申請人,將來有更多申請人,11%受刑人都設籍在監獄,要達到多少人才會達到不會妨害秘密投票。

陳朝建迴應,個案裁定經過抗告裁判確定,個案執行力當然要依法執行,但執行過程中,還要做綜合評估,法律評估是依法行政辦理選務,還有考量監所內設置投票所,投開票要屬於公開不特定人得進出的空間,投票所需要符合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必須公開透明,讓不特定人蔘與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