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欠費斷水電!窮苦男「全家搬去交誼廳」住2年嗆:我有繳管理費

住戶男沒錢繳水電費,竟然直接搬到社區交誼廳。(圖/pakutaso,示意圖,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新店區一名一名林姓男子因不繳自己住家的水電費,慘遭斷水斷電後,竟然擅自搬到社區大樓的交誼廳,把所有家當都搬去大廳內使用,甚至把雜物堆滿樓梯間,一住就是一兩年。臺北地檢署認爲,林男已逾越合理使用公共用電範圍,偷用公共用電,依竊盜罪將他起訴。

40多歲的林男積欠水電費,遭斷水電,他竟然跑到社區大樓一樓的交誼廳「居住」下來,把家中電器產品都搬往至大廳使用,甚至把雜物堆滿樓梯間,造成其他住戶困擾。儘管管委會不斷勸導,他仍以「有繳管理費」爲理由,拒絕搬走。

管委會去年10月要求林男繳交管理費,卻沒有拿到任何費用,於是展開蒐證,拍攝他使用公共用電的紀錄,直到今年2月,林男終於搬回家居住,然而他竟然還從家中拉延長線,接公共空間的消防系統緊急用電使用,管委會見狀立即報警處理。

林男供稱「自己就是很窮」纔會住在交誼廳,但是他辯稱有繳交管理費,因此也不能說是他偷用社區公共用電,但是檢方認爲,即使他有繳交管理費,且管理費確實部分用來支付公共用電,但他的行爲已逾越一般住戶合理使用範圍。

另外,「竊盜罪」雖然不具有持續性,但犯罪行爲是立即見證,因此由管委會蒐證林男使用交誼廳的公共用電、偷接消防系統緊急用電,已經成立犯罪事實,故依竊盜罪起訴林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