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定義引爭議 農業部方法學送審 委員憂心鑽漏洞

環境部專案小組審查今日第3次審查農業部提出竹林方法學,因大部分議題委員及農業部已達成共識,專案小組建議,竹林方法學送環境部審議會審定。(本報資料照片)

環境部專案小組審查今日第3次審查農業部提出竹林方法學,其中竹類佔林20%以上即可被定義爲竹林,有委員擔憂,有心人士鑽漏洞,刻意砍伐一般樹木,或使竹林過度擴張,認爲應再審慎評估竹林定義,並做修改,最後因該方法學涉及大部分議題,委員及農業部已達成共識,專案小組建議,竹林方法學送環境部審議會審定。

農業部林業試驗所說明,參照委員建議,不再參採中國大陸竹林經營方法學訂立竹林經營方法學,並更改「竹林」定義爲竹類佔林20%以上,連續面積大於0.1公頃,成竹高度大於2公尺、竹杆胸徑大於2公分的竹林,其中連續面積僅將既存竹林納入,不算新植,竹林經營後,竹類佔林分應50%以上。

林試所指出,另考量竹林生長約每5、6年伐採1次,加上企業界反映原本方法學計入期設定20年過長,本次更改爲15年。

有委員直言,竹類覆蓋率70%以上才能稱作竹林,依照農業部定義只需要20%,部分有心人士將刻意鑽漏洞或操作,砍伐不少一般樹木,或刻意種竹子,增加竹類比例,恐衍生竹林衰敗或入侵2大問題,成爲臺灣山坡地大災難。

該位委員指出,農業部作出上述定義的構想爲改進經營不善的竹林,實際上依照竹類佔林20%以上的定義,就是讓木竹棍變成竹林,涉及改變林相,他無法接受這樣的定義,如果要設定20%,應僅限擴散不易的叢生竹。

另位委員則建議,竹林定義更改爲竹類佔林50%以上,經營後70%以上較爲適切。

經討論,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表示,農業部送審的竹林方法學,專案小組經歷3次討論,委員及林試所已達到一定共識,在農業部依照委員意見進行回覆說明後,該方法學送環境部審議會審查。此外,審查小組今日審查的森林方法學,也將送環境部審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