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工務處前處長林鶴斯被控收賄 一審今判決無罪

新竹縣前工務處長林鶴斯被控於2018 年任職技正期間,涉嫌收受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陳姓負責人、張姓合夥人的 15 萬元賄款,泄漏橋樑安全檢測評估標案評選委員建議名單,讓萬喬豐公司順利得標;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泄密等罪起訴並求處重刑。桃園地院認爲圈選評委決定權在秘書長,非林可干預,全案證據不足,林、陳男及張女3人均獲判無罪,可上訴。

起訴指出,萬喬豐公司陳姓負責人及張姓合夥人爲順利取得竹縣府「107 年度新竹縣轄內農路、村 裡道路及人行天橋等橋樑基本資料建置及安全檢測評估案」的475 萬元採購案,2人接觸時任工務處技正的林鶴斯,以 15 萬元誘林提供評委建議名 單,同年5月7日萬喬豐果真以 416 萬元得標,張女當年 6 月 6 日依約給予賄款。

法院調查,認爲被告張女或共犯的自白可作爲犯罪事實的證據,但不能作爲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被告張女、陳男和林鶴斯在期約內容、賄賂金額犯意聯絡等情形及經過,前後供述不一,且與客觀事證不相符。偵查中,有證人聽聞張女公開表示行賄等情,但經交互詰問程序後,法院對這些證詞的真實性和可信度懷疑。

法院另查,根據公文流程紀錄和相關籤核人員的證詞,均無法確定被告林鶴斯在原籤和綜籤間的審覈空檔抽出爭議的外聘委員名單。再者,此案無證據可證認名單上鉛筆註記是林所勾的,且此案圈選評委的決定權人在秘書長,非林鶴斯而他對此也無干預空間

法官認爲,難以確定被告陳男、張女在與被告林鶴斯達成協議前已先行謀議, 並未達到意思合致程度,且缺乏「對價關係」要件,因此無法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罪、不具公務員身分而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爲交付賄賂罪來對3人究責,罪證不足均獲無罪。

新竹縣前工務處長林鶴斯被控 於2018 年任職技正期間,涉嫌收受萬喬豐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陳姓負責人、張姓合夥人的 15 萬元賄款,泄漏標案評委名單,桃園地院今天宣判,認爲圈選評委決定權在秘書長,非林可干預,全案證據不足,林及廠商陳男、張女3人均獲判無罪,本案可上訴。記者陳恩惠/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