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修法通過保障公益出租人 租賃契約不得作查稅依據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翻攝自立法院直播)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明定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資料不得作爲租賃所得、房屋稅及地價稅查覈依據,藉此鼓勵房東成爲「公益出租人」,以照顧更多弱勢族羣;同時爲減輕育兒家庭租屋負擔,放寬政府住宅協助措施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資格,從原本須育有3名以上未成年子女調整成2名,擴大政府扶持範圍。

不少房東成爲公益出租人後,擔心反遭查稅,《住宅法》此次修法增訂公益出租人的所得資料和租賃契約,不得作爲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及房屋稅的查稅依據,消弭房東對稅務機關查稅的疑慮;另外,政府也祭出每屋每月最高1.5萬元綜合所得稅免稅額,以及房屋稅與地價稅比照自住稅率的優惠,盼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

內政部指出,未來將持續鼓勵更多房東加入公益出租人行列,一同用好房做好事,也會持續跟社會溝通,讓減輕居住負擔的政策能持續向前行,落實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