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極越輿情風波:投資者的社會責任是“加分項”,市場的法治理性是“必須項”
近日飽受市場關注的極越汽車輿情事件,正在塵埃落定。作爲12月13日百度和吉利發表聯合聲明之後的最新進展,12月19日,一份極越員工的善後方案文件在網上曝光,包括經濟補償,支付工資、社保與公積金,以及其他特殊安置等。文件顯示,在相關政府部門指導和見證下,建立監管共管賬戶,代極越爲員工支付相關費用,墊付資金由百度、吉利打入。
但極越汽車輿情風波引發的熱議並沒有結束,並留下了一系列思考。即在一些創新賽道上,創業公司失敗之後,投資者到底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投資者和經營者的關係,如何劃分和界定?極越汽車的善後處理方式,是一個偶然事件,還是一個值得推廣的樣本?如何構建一個更加理性、有序、規則明確的市場環境?針對這些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品牌專家、瞻勝傳播創始人龐瑞。
兩大投資人出手 平息極越汽車輿情風波
風起於青萍之末,但又一石激起千層浪。
12月12日,極越汽車管理層召開全體員工大會,稱公司遇到經營困難,宣佈11月份員工的社保停繳,由此引發員工羣體大量負面輿情。
公開信息顯示,2021年,百度控股與吉利控股投資投資成立集度汽車有限公司,是探索汽車智能化轉型的造車新勢力。極越汽車產品由吉利工廠製造,授權集度獨家經營。
據報道,過去 3 年,百度和吉利向極越汽車累計投資上百億,但極越汽車發展並不順利,反而出現高達 70 億元的財務窟窿。
輿情發生之後,12月13日,百度和吉利發表聯合聲明,表示作爲股東將積極協助極越管理層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包括第一事件解決員工社保繳納、離職員工善後問題;維護用戶車輛正常使用、售後和維修保養;以及推進其他事宜的合理合法解決。
相關輿情風波很快平息。12月19日,極越汽車在網上直播,向全體員工介紹相關方案。
兩大投資人爲什麼出手?在品牌專家、瞻勝傳播創始人龐瑞看來,這是投資人的社會責任感的體現。
“極越汽車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投資人以其出資額爲限,承擔相應的法定義務。”龐瑞說,“一般而言,如果經營虧損超出投資額度、且投資人並沒有法律規定的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原則上投資人沒有法定義務承擔超出投資額之外的責任。”
百度和吉利作爲投資人,選擇了承擔。
“多方信息顯示,極越汽車事件已經產生了很大的外溢效應,在輿論場上出現了很多要求投資人下場來干預的聲音,”龐瑞說,“可以說事件的發生和輿情的演化已經直接影響到了相關企業的品牌形象。事情到了這一步,雖然投資人可能沒有法定義務必須這麼做,但出於企業形象、社會責任等綜合考慮,主動出面更有利於迴應社會的期待。”
“加分項”不該成爲“必須項” 市場需要更多法治理性
在百度和吉利發佈的方案中,除了員工的善後處理,還有用戶的善後處理。極越車主關心的是,相關的售後服務和技術服務怎麼辦?
12月14日,吉利控股集團高級副總裁楊學良也發佈微博,稱吉利將保障車輛的正常使用和售後服務。
據公開信息,百度Apollo是極越汽車技術提供商,爲極越提供純視覺ASD智駕方案以及車道級導航地圖。
12月14日,百度集團副總裁、智能駕駛事業羣組總裁王雲鵬表示,已經開始行動,兜底智駕和地圖導航。
內部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僅智駕維護,百度每年就要爲極越多支付幾千萬。而有報道顯示,除70億財務窟窿,極越已經欠百度近十億的技術服務費。
12月19日凌晨,百度IDG運營管理負責人李濤再次公開承諾,ASD和地圖導航服務由百度兜底,不會停止服務。針對用戶密切關心的高精定位RTK服務,團隊已經接管,不存在“因爲RTK失效,智駕就不可用”的情況。
顯然,投資者除了承擔投資失敗的成本,還得繼續爲極越的善後買單。
不過,龐瑞提醒,百度、吉利以出資方身份爲極越汽車“兜底”的案例,可能是一個特例,而不是常態。更常見的情況可能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自己承擔經營的後果,投資人以出資額爲限承擔有限責任,一般不會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在市場經濟裡,對一個企業來說,歸根到底拼的是競爭力,包括它內在的生存力、成長力和市場的拓展力。”龐瑞說,“相關利益各方,還是要回到市場的法治理性上來,按照市場和法理的常態預期來行事。”
比如,對於員工來說,選擇一家企業,要看的是它的市場競爭力和未來的發展潛力。不能只看它的投資人多麼大牌、多麼有實力。因爲投資人承擔的通常只是有限責任,不是無限責任,而員工則是以身入局。
“如果公司經營不善,最終面臨破產或解體,則要按正常流程推進,該告知就告知,該賠償就賠償,該仲裁就仲裁,該清算就清算,這是市場和法治下的一般邏輯。”龐瑞表示,“極越汽車事件目前的解決方案,更應該被看作是一次特例,而不能當作一個慣例。因爲大家不能指望,所有創業企業的投資者都有這樣的實力、也願意承擔法定義務之外更多的社會責任、爲投資的創業者和經營者的失敗買單。”
如果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在不存在法律規定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對於需要大量投資的新產業發展無疑是不利的。投資者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固然是值得肯定的“加分項”,但市場主體在法治框架下的責任劃分纔是更可預期的“必須項”。
“從這個案例出發,我們可以看到,只有導向一個預期有序、責任明確的市場經濟環境,理性落實好法律規定的各行爲主體責任,並與商業道德、社會責任有機互補,投資者才能更加沒有後顧之憂的佈局新產業,實幹的創業者也才能得到更多融資,更多的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才能充分涌流。”龐瑞說。
每經記者/付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