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藥品賺價差遭解僱 女業務不服上訴法官判定敗訴
高雄市林姓藥商女業務私自提高大醫院藥品訂購量,再將部分藥品攔截、轉賣給藥局,被公司抓包解僱。林女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和育嬰津貼損害賠償,一審認爲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理,駁回林女之訴。林女不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林女破壞製藥公司對通路訂價、流向的掌控「情節重大」,判公司解僱她合理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市林姓藥商女業務私自提高大醫院藥品訂購量,再將部分藥品攔截、轉賣給藥局賺價差,被公司抓包解僱。林女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薪資和育嬰津貼損害賠償,一審認爲公司終止勞動契約合理,駁回林女之訴。林女不服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林女破壞製藥公司對通路訂價、流向的掌控「情節重大」,判公司解僱她合理定讞。
林女2013年11月起在製藥公司擔任高屏地區業務代表,負責推廣、行銷和收款等工作,2017年5月她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個月後卻收到公司的存證信函,指控她在2014年至2016年間,利用高雄市某醫院的名義,增訂公司藥品後轉賣給藥局,造成公司損失,除提告詐欺、背信之外,也依法解僱她。
製藥公司對林女提告部分,檢方處分不起訴。製藥公司不服聲請再議,高雄高分檢發回調查,檢方改提起公訴,高雄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判林女6月、可易科罰金,林女不服上訴中。
林女辯稱,主張他的轉貨行爲是經過醫院和公司的同意,並未違反法令和規章,也未造成公司任何損害,反而增加了公司的銷售量。她認爲公司是因爲不滿她申請育嬰假,才藉機解僱她,她向法院請求公司給付5個月的育嬰津貼、8個月的薪資,以及利息等,總計50萬元。
一審調查發現,林女在兩年多的時間內,私自增訂轉貨的數量非微,使公司無法有效掌控藥品的流向,破壞了公司的價格政策,並影響了公司的企業形象和社會責任,也違反了公司「不得在外兼職」的規定,不得經營與公司相同或類似的事業,是重大違規事件,公司有正當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駁回林女之訴。
林女不服上訴,主張她的轉貨行爲是爲了幫助醫院解決藥品不足的問題,此外,公司的工作規則和獎勵辦法並未明確禁止轉貨,也未將轉貨列爲重大違規事件,公司的解僱行爲明顯違反勞基法。
製藥公司不滿痛批,林女利用銷售通路的差異賺取藥品差價,還製造藥品銷售量假象賺取獎金,不僅損害公司收益,更導致公司無法追查藥品流向。同時,林女也未具有藥師資格,自行銷售藥品有違反藥師法之虞。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不同通路訂購量而有不同之訂價考量,林女將訂價最低的醫院用藥轉賣給訂價最高的藥局,明顯是破壞製藥公司的價格政策。製藥公司除了銷售考量,通路、流向更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林女所爲確實造成公司嚴重損害,也違反勞動契約和工作規則,屬於「情節重大」,公司有權解僱她,最後駁回林女之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