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明年起需開立發票 舊機最多緩衝六年但要標示

統一發票示意圖(圖/吳靜君攝)

財政部於今日修正發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第18條、第32條與《稅籍登記規則》部分條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第4點、第5點規定,規範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2022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營業人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須於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

另考量營業人配合此一新措施需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並同發佈令釋,依自販機取得時點分別訂定1年及6年輔導期間,期間內尚未能符合規定者,免處行爲罰。

財政部說明,依202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該部主管歲出部分第10款第3項決議第17項,市面上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停車場」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爰要求該部賦稅署督導各地區國稅局輔導相關業者修改自販機功能,於消費行爲時,可逐筆開立雲端發票或其他種類統一發票,未能改善完成則依相關法令處罰。爲落實前開預算案審查決議,維護租稅公平,併兼顧自販機營業人實務作業及保障民衆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爰修正相關法規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以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覈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繫於收款時彙總開立統一發票;考量自販機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產製及進口廠商需時調整機臺、通路商須採購符合規定之機型及系統商須設計軟體介接營業人資訊系統等情,爲兼顧實務作業及營業人與消費者權益,爰並同發佈緩衝期間輔導免罰規定,營業人在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國稅局將積極輔導,除自販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

營業人使用之自販機爲其2022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2022年12月31日。

營業人使用的自販機爲其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2017年12月31日。

二、以自販機收取停車費:則2022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自販機屬自動化設備,爲響應政府無紙化與節能減碳政策,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輔導營業人安裝可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開立雲端發票,爲環保盡一份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