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農地倒垃圾獲不起訴 里民怒
麻園裡長許榮生(左)和市民代表蔡雅鍹(右)會勘麻園8街農地傾倒廢棄物的情形。(羅浚濱攝)
竹北市麻園裡吳姓男子長年在自家農地傾倒廢棄物做「堆肥」,污染鳳山溪生態環境,去年被逮送辦,新竹地檢署偵查後認吳男行爲不適用廢清法第46條第4款,不起訴處分,致吳男破壞環境行徑更加囂張。麻園裡長許榮生與市民代表蔡雅鍹等人28日會勘,希望公權力介入解決「麻園之瘤」!
吳男在母親名下近千坪農地,非法棄置大量果菜殘渣、塑膠袋、紙箱等廢棄物,去年4月28日被警方當場查獲,依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4款「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從事廢棄物清除罪」移送地檢署,依法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吳男在偵查時辯稱,他是載運竹仁國小附近菜市場的廢棄物,在母親所有的農地堆置要作「堆肥」使用。檢方認吳男行爲雖違反廢清法,卻未符合廢清法第46條第4款非法棄置行政刑罰的構成要件,去年10月10日不起訴處分,讓地方民衆很錯愕「這樣也能無罪?」
根據最高法院「94年臺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對廢清法第46條第4款之罪,認如果處理自己土地或建築物內等處,自行棄置自家產生廢棄物等妨害環境衛生行爲,尚難認系從事清理、處理廢棄物業務,可依廢清法第27條相關規定處罰,並非46條第4款規範的範圍。
檢方認定吳男在自家土地上堆置廢棄物做「堆肥」,並不適用廢清法第46條第4款。縣環保局表示將要求吳男在2月底清除農地上的廢棄物,若未處理將依廢清法27條處1200元到60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