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愛就是夫妻!印度嚴法:想跟別人發生性行爲要先離婚
港片《摩登如來神掌》中,來自元朝的小蠻表示阿遲看到她的肚臍,就等於奪了其處子之身,兩人如果沒能結婚,其中一人就得死(如下圖,翻攝自《摩登如來神掌》);而印度馬德拉斯高等法院(Madras High Court)也有個奇怪的規定:兩人一旦有了性關係就等於是夫妻,想再和其他人「愛愛」,必須先離婚才行。
日前一名女子想向丈夫索取贍養費,告上馬德拉斯高等法院,可是她無法證明兩人的婚姻關係;《每日郵報》(Daily Mail)指出,但法官認爲,既然這對男女有兩個孩子,代表他們曾發生性行爲,也就等同是合法的婚姻,因此判男方每個月必須支付500盧比(約250元新臺幣)贍養費。
法官說,當女性和男性各到了18、21歲的法定年齡,要是發生性行爲,就該被視爲受法律約束的婚姻,就算沒註冊和舉行婚宴也不影響夫妻關係的合法性,因爲那只是爲了獲得社會的認同;而且只要其中一方能證明和對方做愛過,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婚姻關係,不需對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