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形同懲罰稅 不動產開發公會籲建商餘屋2年內課單一稅率

臺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右)與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左)籲政府對建商餘屋課囤房稅,應採單一稅率,2年內課1.5%,2年至5年課2%,5年以上課一般稅率。(王莫昀攝)

囤房稅2.0版將送立院審議,臺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與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今日連袂召開記者會向政府喊話,痛批《平均地權條例》要引導建商先建後售,但囤房稅新制出爐,先建後售必遭衝擊,臺北巿不動產開發公會理事長陳勝宏指出,政府不能將建商視爲投資客,建議修正爲建商拿到使照2年內課單一稅率1.5%,2年至5年課2%,5年以上課一般稅率。

立法院日前開議,囤房稅的修法即將討論。陳勝宏認爲,起造人是新建房屋的生產者,待售餘屋是存貨不是囤貨 ,行政院草案卻對剛拿到使用執照的新屋就開始課徵囤房重稅,讓建築業覺得非常不合理。

陳勝宏說,建築業面臨缺工缺料未見舒緩、實施房地合一稅2.0、土融要求18個月內一定要動工、央行2年多來連續祭出五波信用管制等重拳,已讓建築業經營環境艱辛。今年7月1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法上路,又進一步限制私法人購屋、對預售案嚴管,更是雪上加霜。《平均地權條例》是要引導建商朝向先建後售,但先建後售必遭囤房稅重稅打壓 ,多方夾殺之下,建築業真的不知道該怎麼做。

陳勝宏以臺北市爲例,112年7月1日後的房屋構造單價雖然是實際造價四成,但乘上路段率後就可能超過實際造價,以草案4.8%最高稅率核課房屋稅,等於繳房屋稅約16年,財產已形同沒收 ,這時都尚未到達更新重建年期。

公會曾邀請相關財稅、法律、地政專家舉行兩次座談會,對於囤房稅提出(1)「起造人不應與購買囤積者課徵同樣之最高稅率」、(2)「稅基、稅率雙漲,將產生刨根效果」、(3)「草案雖給予2年銷售期,但是領得使用執照即已開始課徵囤房稅,銷售期缺乏實益」、(4)「起造人新建之商工用途房屋同屬存貨性質商品,倘逕課囤房重稅率,缺乏合理性」、(5)「待售期2年過短,於巿場不景氣或政策因素下尤烈」、(6)「 就起造人囤房稅率宜由中央統一制定」等六項看法,認爲即使要課,也要公平合理 。

陳勝宏建議,起造人待售期2年內課徵1.5%稅率;待售期在2至5年課徵2%稅率 ;5年以上就一般稅率課徵,以減少對建築業衝擊,也避免轉嫁至房價。

不動產開發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直言,囤房稅2.0版形同懲罰稅,首先懲罰「⼟地利⽤」,建商新蓋好的房⼦, 拿到使照, 就課囤房稅!讓起造人比投資客還不如;第二、懲罰「⼈⺠財產」尚未到達更新重建期,若被課到4.8%高稅率,財產形同沒收,人民與產業皆苦;第三,懲罰「先建後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嚴管、嚴打預售案,卻用囤房稅2.0懲罰先建後售;最後則是囤房稅2.0是懲罰「景氣不佳」的稅,房巿景氣不佳,現在連政府標售都更分回住宅都拖好幾年才能標出, 但公有房屋賣不掉永遠課1.5%稅率,爲什麼建商要被課到最高4.8%高稅率。十分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