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秒跑200公尺偷東西?被告遭冤自縊 監委彈劾新北檢、警

▲3秒跑200公尺偷東西?被告遭冤自縊,監委彈劾新北檢、警記者會。(圖/記者賴於榛翻攝)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

54歲男子陳建國2013年遭控在板橋偷竊全家超商遊戲點數卡,他雖然曾提出同一時間他在200公尺外的統一超商只差了3秒的購物發票當作證據,期待自己無罪,但依然被檢方認定涉案起訴,最後選擇自殺身亡。監察院8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高涌誠提案,彈劾當時負責偵辦的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員警粘峻碩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詹騏瑋

監委高鳳仙、高涌誠8日召開彈劾記者會,並同步播放聲稱遭竊的全家便利超商監視器畫面與陳建國強調自己實際購物的統一超商監視器,高鳳仙說,兩間便利商店被拍到的髮色不同、鴨舌帽樣式不同、走路姿勢也不同,而檢方後續提出的資料畫面也無法證明是否陳建國有偷竊後丟棄物品,認爲陳建國的不在場資料很堅實就是那張發票。

高涌誠說,高鳳仙調查案子的時候甚至到財政部去確認兩間超商的校時是否準確的,最後確認兩間便利商店的發票開出的確只差三秒,他說理論上這件事,檢警5年前就能做這個確認,可惜這樣的前現代司法文化沒有辦法還陳建國清白,最後以死明志,他沉重地指出,希望這樣的彈劾案,能提醒警察及檢察官調查過程當中的輕忽的文化,「你的小案子是別人一生的大案子。」

▲監委高涌誠。(圖/記者賴於榛攝,下同)

陳建國家屬雖然有提出國賠,但並未勝訴。高鳳仙對此非常感慨,她說警方在調查時,應該要有利被告、不利被告的證據都要一併提出,但警方卻未這樣做,她並質疑依監視器畫面,兩人根本髮色不同、鴨舌帽樣式不同、走路姿勢不同,這樣警方還說盡調查之能事?她也遺憾檢察官只問一次就結案,因爲這樣可能造成民衆被送到法院一二三審的折磨,甚至是一輩子的傷痛,「老百姓在法庭的弱勢可以看得出來。」

彈劾記者會中,媒體轉述檢方認爲彈劾案恐會抹煞一名優秀的司法人員,對此,高鳳仙則指出,其實監察院也希望幫這個檢察官的忙,因此當檢方提出修復式正義要去跟家屬商談時,她也是將案子從過年一路留到現在,但檢察官不願意承認錯誤,最後與家屬沒有達成協議,她還說監委討不到金錢,但至少讓家屬知道還是有人願意伸張正義。

高涌誠則說,他不見得認同檢方說法,因爲檢警調查應該要是最嚴謹,但警方當初就只用密錄器翻攝超商的監視器畫面,最後結果就是一個人的人命,他說警察可能認爲只要蒐集證據,後面有檢察官會把關,檢察官又認爲有沒有罪是法官的事,證據只要達到50%的起訴門檻就可以,這樣的文化是應該被提醒的。

高涌誠也說,他相信此案檢察官是優秀檢察官,但監察院就是做該做的事情,後續裁量要交給職務法庭去裁量,而且這個案子至今沒有任何人被懲處,年輕警員也沒有受任何懲處,加上懲處期間是3年,而這個案子已經5年,若是監察院不彈劾,這名警員就不會受任何懲處,這也是當初兩人考量提彈劾案的原因。

調查案文指出,粘峻碩於任職板橋派出所警員期間(現任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警員),受理全家便利商店於102年6月26日遭竊遊戲光碟案,明知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無法證明陳建國爲竊嫌,且陳建國已提出不在場證明發票,不僅未附卷移送檢方,且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其所製作之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重大違失,復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詹騏瑋則是被指出任職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期間(現任臺北地檢署檢察官),雖據被害人指認陳建國爲竊嫌,惟實務上不乏被害人因記憶等因素而發生指認錯誤之案例,況本案告訴人並非當場查獲竊盜,而系事後依憑店內監視畫面及回憶,有指認錯誤之風險,且刑事訴訟法明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併注意,故仍應詳查其他犯罪事證經查,相關事證無法證明陳建國嫌犯罪,竟於訊問時聲稱嫌犯看起來就是陳建國,並多次建議雙方和解,引發陳建國及其家屬質疑偏頗不公,復未將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提示供陳建國指認辯駁,且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爲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爲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嗣陳建國自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核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及高涌誠強調,員警粘峻碩未能嚴守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00條,以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第111點、第177點第2項末段等相關規定,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檢察官詹騏瑋未詳加檢視或漠視有利陳建國之事實,逕以無法證明陳建國爲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爲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明顯違反檢察官職務規範,構成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及第7款明定應予懲戒事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所以提案彈劾。全案將分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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