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女提告李宗瑞性侵 偷拍性愛光碟意外反證李無罪
淫富少李宗瑞遭7女控告強制性交罪,但李偷拍光碟卻意外成爲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地院合議庭從影片中認定,被害人與被告性交過程中,與被告有性交行爲之互動,因而判處李宗瑞無罪。
檢方指控,被害人代號「辛」於99年12月至100年4月間曾爲男女朋友,99年12月11日凌晨5點許,被告趁「辛」到雲頂大樓居所,在牀上熟睡之際,脫去恥洋裝與內褲性侵,過程中「辛」因不舒服而申吟哭泣,並用手抵擋被告,惟均遭被告用手臂大力揮開,強逞獸慾得逞。
被害人代號「壬」爲辛的女性友人,因此認識Justin李,但不知被告中文姓名,100年1月29日凌晨和女友人「子」到Spark夜店,在現場巧遇被告,被告即邀「壬」和同行友人到包廂喝香檳,被告頻頻和「壬」劃酒拳,使她誰短時間內狂飲5杯香檳,至神智不清,被告即將被害人扛上計程車,回雲頂大樓居所,並關閉被害人手機,使仍在Spark夜店的「壬」友人無法連絡。
「壬」到被告住處後,因酒醉而嘔吐,被告在協助清理嘔吐物後,將「壬」扶進房間休息,並趁「壬」昏睡不醒,脫下「壬」的內褲,撥開洋裝上衣性侵得逞,過程中「壬」發出呻吟說「不要」,惟被告未停止直到被告發泄完獸慾。
被害人代號「癸」則曾與李交往1個月後分手,99年間2人偶遇李向她要電話號碼,同年11月7日晚,李邀「癸」共進晚餐,席間頻頻勸酒,「癸」因酒醉無力反抗被帶回雲頂大樓居所性侵得逞。
被害人代號「子」爲另一被害人「辛」的女性友人,早在被告與「辛」成爲男女朋友前就已認識李,在9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與「子」、「辛」等人到KTV飲酒唱歌,被告邀「子」到居所,「子」到達後因酒力發作失去意識,被告即趁機掀起其長裙並脫下內褲,雖發現她正值生理期,仍強行性侵得逞,後來「子」因有男友且與被告有許多共同朋友,而隱忍此事。
另還有3名代號分別爲「醜」、「未」「申」的被害女子,也都遭李宗瑞以相同或類似手法,帶回雲頂大樓居所強制性交得逞。
但法院合議庭在檢視李宗瑞所偷拍的性愛光碟後,則認爲「辛」、「壬」、「癸」、「子」、「醜」、「未」「申」等人與被告性交過程中,與被告有性行爲之互動,如與被告交談笑、爲被告口交、對被告問說「喜不喜歡」回答「喜歡」等,且於性交結束後,被害人「辛」、「壬」亦未有逃離、哭泣、求援之舉,是被告對告訴人「辛」、「壬」爲性交行爲是否違 「辛」、「壬」之意願而屬強制性交,顯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