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黨共諜案無罪 北檢上訴批北院:對國安保護不如竊盜罪

王炳忠(中)、侯漢廷(右)、林明正(左)等人被控違反《國安法》案一審無罪,臺北地檢署提起上訴。(圖/資料照)

記者劉昌鬆/臺北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和父親王進步、新思維主任侯漢廷、文宣會主委林明正,以及陸生周泓旭等5人,被控在臺發展共諜組織案,臺北地院4月以未產生明顯立即危害理由,判決無罪,北檢收判後,整理出4大項、共14點理由,質疑判決謬誤,批法院「對國家安全的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對全案提起上訴。

王炳忠等人2018、2019年先後遭起訴,利用「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協會」、「臺大中華復興社」等社羣,又組成「新中華兒女學會四人核心決策小組」、「星火秘密小組」等團體,涉嫌替大陸在臺發展組織,並執行「星火T計劃」,滲透、吸收軍人,並將支持者列冊。

但臺北地院調查認爲,難以認定相關社團是替中共發展的組織;所謂的組織名冊,是王炳忠等人策劃政治活動時所編列,查無其中有誰被吸收;「星火」、「燎原」等詞,則是新黨青年軍慣用詞句,不能證明秘密組織;王炳忠在大陸地區出書、參與電視節目而有收入,也不能證明是受資助發產組織。

法官認爲,《國安法》限制人民參與組織、舉行活動、發表言論的自由,應在行爲人對國家有具體危險時,纔可以處罰,而本案被告主張統一,但並無對國家造成明顯且立即危險的明確證據,判決5人無罪。

北檢上訴指出判決認爲,「結識潛在可能成爲受招募對象」,未達發展組織之「着手」階段,等於是在說,只要來臺布建建立軍人名單情報資訊庫的共諜,只要沒有開口詢問「要不要加入共諜組織」,都未達着手程度,判決對國基安全的保護,連竊盜罪都不如。

且王炳忠收受來自國臺辦、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款項,還曾密會國臺辦政黨局局長王育文代表人,討論發展方向,卻被法院認爲,金源過少,不足以認定是接受金援發展組織,論理有所錯誤

另外,周泓旭等人在蒐集到的資料與成果灌水」,向他的上級機關回報,到2017年間因另案遭羈押,纔沒能繼續在臺發展組織,判決見解等於要求偵查機關對發展中的共諜組織視而不見,須俟該組織壯大到對國家安全造成「明顯而立即」危險,始能介入偵查,但發展不法組織的人,很少會直接標示自己的不法,希望上訴法院能綜合判斷相關事證,不要把證據割裂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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