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三年有孩子仍開着老婆的奔馳頻繁相親?90後小夥被紅娘館老闆告上法庭
(原標題:已婚三年有孩子仍開着老婆的奔馳頻繁相親?90後小夥被紅娘館老闆告上法庭)
竟然發生在現實生活中……
紅娘館老闆知道真相後
小吳在溫嶺一紅娘館的介紹下,結識了現在的對象,她覺得“找到了人生的幸福”,便帶着姐妹小陳也加入會員。小陳在與紅娘館介紹的男子楊某接觸的時候,發現了異樣:楊某所駕駛的車內明顯有女性的痕跡!
小吳小陳二人隨即張羅身邊好友幫助調查楊某的身份,結果讓所有人震驚——楊某已結婚三年,育有孩子,甚至連約會時其所駕駛的奔馳汽車,都登記在妻子名下。
而此時,楊某已經頻繁與多名女子相親,並與其中的幾人戀愛、分手。
● 紅娘館出示的“相親名單”
紅娘館的經營者趙某得知此事後,致電楊某討要說法,楊某一開口就讓趙某更加惱火:“我是結婚了,但是外面的(女人)鬧上門來,家裡弄得雞犬不寧。我跟朋友商量,決定去相親,重新好好處一個(對象)。”
第一次通話錄音
第二次通話錄音
2019年8月,楊某主動添加趙某微信,想成爲紅娘館的會員,填寫了“無婚史”、“奔着結婚去,真心找對象”等內容,隱瞞了婚史,頻繁相親。
楊某報名時所填寫的
“未婚”信息
楊某、趙某所簽訂的
服務合同
雖然並沒有女會員提出賠償或與紅娘館爲此事產生糾紛,但趙某認爲,楊某的做法使自己經營的紅娘館名譽受損,會員權益受害,氣憤不已地拿出了楊某在該紅娘館入會時簽訂的合同,要求他賠償50000元。
楊某承認自己的事做得並不光彩
但不認爲自己“已婚卻出來相親”的行爲
無奈之下
趙某將楊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趙某提出,楊某惡意隱瞞自身已婚狀態,欺騙原告頻繁安排未婚女生與之相親,並在欺騙女生的前提下,與部分女生戀愛交往、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嚴重違反了相親平臺要求的誠信原則、也明確違反了合同規定,且情節嚴重,構成根本違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
被告楊某則答辯稱,對原告起訴主張的雙方簽訂了婚姻介紹服務合同、被告隱瞞已婚事實無異議,但被告僅與個別女會員發生戀愛關係和性關係,而未對原告產生嚴重後果,未達到合同中約定的“情節嚴重”情況。
● 會員手寫部分事情經過
● 會員與趙某的聊天記錄
法院審理後認爲,紅娘館和楊某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內容本身未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法應認定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享受合同權利。
紅娘館作爲提供婚介服務的機構,旨在促成其服務對象順利建立正常婚戀關係,因此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現被告隱瞞婚姻情況接受原告提供的婚介服務已構成違約,且被告已婚身份致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故原、被告間的合同應予以解除。
雖原告提交的證據確不足以證明其名譽受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且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楊某隱瞞已婚事實多次接受婚介服務,且與部分對象發生戀愛關係甚至性關係的行爲,有違《民法總則》中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參照合同約定的名譽損害賠償金額,法院綜合考慮被告的情節、過錯程度和原告實際可能受到的影響,確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遂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由被告楊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給該紅娘館10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自由”“文明”“誠信”都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都是我們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應當遵循的準則。雖然我們倡導婚戀自由,但亦要講文明、守誠信,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更不得有損公序良俗。一旦違背,不僅會受到道德的譴責,可能還會遭到法律的懲戒。楊某隱瞞已婚身份與紅娘館簽訂婚介服務合同並多次與他人相親並戀愛,顯然有悖於誠實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則,應當予以懲戒。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