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哈客運時速百公里竟低頭找紙巾釀6死 4年2月定讞

▲阿羅哈客運自撞釀6死案司機低頭翻找物品肇事。(圖/取自橋頭地檢署官網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阿羅哈客運遊覽車,2017年9月間國道岡山段自撞護欄,造死6死11傷的慘劇法院經過調查後,發現肇事的吳姓司機在車速高達102公里的狀況下,竟低頭翻找車內紙巾,爲了閃避前車,纔會失控撞上護欄,造成車禍最高法院審理後,5日維持一二審見解,將吳姓司機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2個月定讞。

這起意外發生在2017年9月11日深夜,吳姓司機駕駛阿羅哈客運從高雄發車前往臺北,行經國道一號岡山段384公里處,卻突然從最外側往左急切內側車道,導致車輛失控撞上護欄,多名乘客被拋飛窗外摔死,吳男也被甩離駕駛座受傷。經過清查後,車上16名乘客中,有6人被高速甩飛而死亡,另外10名乘客加上司機,共11人受到輕重傷。

事發後震驚社會檢警調查,當時車速102公里並未超速。但吳男起初辯稱前方車輛未開後車燈,但車前及車內行車記錄器顯示,吳男在車禍前分心、低頭翻找物品,甚至頭低下約1秒,擡頭後約3秒就發現要撞上前車,猛打方向盤後才失控撞上護欄。檢方因此依照「業務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吳男並未聘請律師,對於檢方論告內容大多表示「沒有意見」,他也透過公司和多數死傷乘客、家屬調解,並獲得對方撤告,但最後仍有多名死傷者未能撤告。法院依照相關證人證詞,以及國道監視錄影畫面肇事車行車記錄盤、車上監視器影像、車輛維修及司機出勤紀錄等稽證,認定吳男有罪,一二審均判刑4年2月。

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5日採信二審見解,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