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炸彈客林英昌釀24傷 2罪刑度加總30年4月定讞

臺鐵松山車站爆炸案,主嫌英昌搭上事發列車前,不停在各火車站停留、換車至少3次。(圖/記者柳名耕翻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臺鐵松山車站電聯車車廂爆炸案,最高法院判刑定讞。最高法院認定製造土製炸彈男子林英昌(56歲),犯下成年人故意殺害少年未遂、非法制造爆裂物兩項罪名,兩項罪名都維持二審刑度,成年人故意殺害少年未遂罪部分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非法制造爆裂物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

▲最高法院將林英昌判刑定讞。(圖/記者吳銘峰攝)

本案發生在去年7月7日,晚間十點左右,臺鐵松山車站新竹開往基隆1258次區間車的第六節車廂,傳出爆炸事件,當時共25人受到輕重傷,其中3人重傷住進加護病房,另外22輕傷,治療後返家。檢警偵辦後,發現傷勢最重的患者林英昌,就是引爆炸彈的炸彈客。

檢方在11月間依照24個殺人未遂罪以及1個製造爆裂物罪,提起公訴。由於林男犯後供詞避重就輕,試圖以精神障礙做免責事由,犯後態度不佳,檢方建請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30年。

由於傷者間有未成年人,一審法院認定林男犯下成年人殺害兒童未遂、成年人殺害少年未遂、殺人未遂、製造爆裂物、毀損等56項罪名,經過競合後,依照刑度最重的成年人殺害兒童未遂、製造爆裂物兩項罪名,重判林男有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度30年,併科罰金30萬元。

上訴二審後,高院8月間改依照想像競合犯關係,認定林男犯下成年人殺害兒童未遂、非法制造爆裂物兩項罪名,但酌減部分刑度,將成年人殺害兒童未遂罪部分的刑度減輕2月,處有期徒刑19年10月,另製造爆裂物罪部分還是維持一審的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二審也宣告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月。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在成年人殺害兒童未遂罪的部分,適用法條有所違誤,因此自爲裁判,但成維持原本的罪名、刑度,還是處19年10月。另製造爆裂物罪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刑度10年6月、併科罰金30萬元。最高法院這次沒有宣告應執行刑,但據資深法官表示,應該仍與二審的29年10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