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毛孩一族有福啦!立院協商共識:刪除公寓大廈禁養寵物規定
住在公寓大廈但又想養寵物的人有福了。以往在公寓大廈裡可以用條約方式,禁止住戶飼養寵物,21日立法院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23條進行朝野協商,刪除不得飼養寵物的規定,至於寵物與動物之間如何區分,則依《動物保護法》規範爲準。不過,還是要等三讀通過纔會正式生效。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王育敏指出,臺灣家貓、家犬數量高達232萬隻,現行法規卻賦予住戶以修改規約方式,禁止在社區內飼養寵物,但她主張貓狗是寵物也是伴侶,因此提案修法要求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只是寵物進入公共區域時,不管是吠叫、便溺都要接受社區管委會規範。
主持協商的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舉例,金魚跟獒犬都算寵物,但牠們差異甚大,若適用一樣的法律,會有疑慮,這次的修法是在管委會協約權與住戶權益之間拉鋸,希望在法令修正中求取平衡。內政部建議修正條文,改爲「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至於動物與寵物的定義,則依《動物保護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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