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德公司涉環境損害 判賠江蘇省政府5400萬人民幣

安徽海德公司環境損害,一審判江蘇省政府5400萬人民幣。(示意圖達志影像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有關江蘇省政府訴訟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海德公司須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人民幣,爲大陸首例以省級政府爲訴訟主體起訴企業生態環境損害的賠償案。

上午10點宣判開始,被告代理人並未按時出現在法庭。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海德公司行銷經理楊峰於2014年5月將公司在生產過程產生的102.44噸廢鹼液,交給沒有處置危廢物資質李宏生等人,以及交給孫志才、丁衛東等人先後分多次將廢鹼液排入長江和新通揚運河,導致靖江興化市城區用水源被迫中斷取水。

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羣衆的日常生活,尤其環境污染事件還是發生在長江休漁期間,被告違法處置廢鹼液對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巨大損失,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鹼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當視爲在防範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爲,這種不作爲與環境污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書表示,海德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天內將款支付到泰州市環境公益訴訟資金賬戶。據瞭解,泰州市中院21日已向海德公司發了開庭傳票,被告爲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如果不服判決,被告可在收到判決書15天內上訴到江蘇省高級法院

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長顧金才宣佈如下:

一、安徽海德化科技有限公司須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0萬人民幣。

二、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須賠償生態環境服務損失1818.95萬人民幣。

三、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須賠償評估鑑定費26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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