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馬習會互稱「先生」秘辛挨告 馬英九不起訴理由
▲馬英九去年到東吳大學演講,挨告泄露國家秘密。(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前總統馬英九去年受邀赴東吳大學「嚴家淦法學講座」演講,談及2015年以兩岸領導人身份在新加坡參加馬習會前磋商會議秘辛,笑稱他與習近平在1分鐘內就決定互稱「先生」等細節,遭律師黃帝穎等人告泄露國家秘密罪,臺北地檢署偵結,認爲本件所涉消息不論因陸方主動對外揭露,或我方因國際及兩岸關係說明之需要,均經見諸各相關媒體,已不具備秘密性,因此處分不起訴。
馬英九去年9月26日下午在東吳大學外雙溪校區講座中,以「臺灣的國際法定位」爲題進行演講時,提到「習近平當時一分鐘內就決定稱呼彼此爲『先生』」、「去年10月底馬習會在事前協商時,雙方都同意要通知老美,結果中國和臺灣很有默契地於11月2日轉告美國,讓老美嚇了一大跳」等語,涉嫌泄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挨告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檢方指出,2015年11月7日「馬習會」溝通安排過程,均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經本署函詢陸委會本件演講內容是否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陸委會函覆,爲符合決策透明及尊重國會監督,部分內容已透過記者會、新聞稿、向立法院專案報告及對駐外使節之說明等對外揭示,並表示「馬前總統2016年9月26日在東吳大學涉及本會處理『馬習會』部分,屬政府已依程序公開內容,非屬國家機密或法律應保守之秘密」等語,因此該演講內容非屬於國家機密或法律應保守之秘密。
檢方調閱2015年11月16日、17日、18日之媒體報導,認爲馬英九演講所涉消息不論因陸方主動對外揭露,或我方因爲國際及兩岸關係說明需要,都已公開在相關媒體,經公知而不具備秘密性,既然經政府公開而爲不特定之人所知悉,已不具刑法保護之實益。臺北地檢署認爲,本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