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無勞保病倒身亡還遭解僱 公司判賠百萬

高雄某保全公司未幫員工保勞健保,又涉及不當解僱,高雄地院認爲,保全公司無法提出合法終止契約關係的證據,未替員工保險也違法,判賠103萬元,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高雄63歲李姓男子在鳳山某大廈當保全,疑似不堪每日12小時長工時病倒請假,9天后過世,兩個兒子依法想替爸爸請領喪葬及遺屬津貼時,發現爸爸身前根本沒有保勞健保,還遭保全公司解僱,怒告公司求償108萬元。高雄地院認爲,保全公司無法提出合法終止契約關係的證據,未替員工保險也違法,判賠103萬元,可上訴。

李男2020年11月起到保全公司任職,被分派到鳳山某大廈上班,以1早1晚做2休1方式輪班,每日工作時間12小時,每月工作240小時,每月工資2萬4000元。

2021年2月4日,李男因頭暈、腸胃不舒服就醫,當天就請病假,9天后不幸過世。李男的2名兒子們哀傷之餘、幫李男辦後事時,發現保全公司根本沒有幫李男保勞健保,害他們無法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及30個月遺屬津貼,還在李男請病假期間、不當解僱李男。李男兒子提告求償103萬元津貼損失及5萬元薪資。

開庭時保全公司辯稱,李男到職時曾說,自己在外積欠債務,希望自己加保在職業公會,不要公司幫他加保。2021年2月1日李男上完晚班後就沒有上班,公司依勞基法「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規定將他解僱合理。

法官認爲,不論李男有無依規定請假,未按時到場工作的原因很多,保全公司不能就此認定他已離職,且保全公司無法提出已合法終止雙方契約關係的證據。經查閱該公司的勤務日誌表,發現李男過世前確實曾打電話與同事調班、請假,判李男與公司的僱傭契約關係存在到死亡爲止,加上保全公司沒有幫李男投保勞健保,應賠償103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