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女友氣罵「你老闆是廢物」 法官判無罪:有正面價值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女子小蔓(化名)不滿男友的老闆A在公司事務上的處理方式,去年3月間跑到辦公室外怒吼,「老闆是廢物啊,對員工不好,還學人家開什麼店啊」,因而挨告。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爲,小蔓的言論並非全然與公司治理的公共事務無關,有促進公司公共事務思辯的輿論功能等正面價值,日前裁定她無罪。
▲小蔓對男友的老闆在公司事務上的處理方式感到不滿。(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檢方起訴認爲,小蔓的男友是A男的員工,她去年3月間竟跑到辦公室外,大聲辱罵「X你娘,怎樣,你老闆是廢物」、「老闆是廢物啊,對員工不好,還學人家開什麼店啊」等話,導致A男的名譽人格受損,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訊後依法將她起訴。
小蔓雖然坦承有說出上述那些話,但堅決否認有公然侮辱的意思,她強調,當時自己正在與男友吵架,那些話不是針對老闆。不過,桃園地院法官認爲,從證人證詞看來,小蔓當時多次要求老闆下樓談判、抱怨老闆對待員工欠佳,可見她說話的對象就是老闆。
至於上述言論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法官表示,小蔓說的話確實屬於侮辱性言詞,但她只是因爲不滿A男在公司事務上的處理方式,所以用短暫言語進行攻擊,並非反覆、持續性的恣意謾罵,現場也只有老闆夫婦、男友和小蔓4人,對老闆的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尚難認定已經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小蔓主觀上無貶抑老闆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的犯意,客觀上也無損害到老闆的名譽人格。
法官接着指出,小蔓的言論並非全然與公司治理的公共事務無關,尚兼具促進公司公共事務思辯的輿論功能等正面價值,經權衡之後認定,小蔓所爲益於公共事務思辨正面價值的言論自由,應優先於老闆的名譽權受到保障,這部分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參考,最終裁定無罪,全案仍可上訴。